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由大股东张某实际控制,最近,张某向某银行个人借款时,房地产公司予以了抵押担保。在进行担保时,张某冒充我们十余名小股东的签名,向银行提供了一份股东会担保决议。像这样的情况,公司私自为股东对外担保行为有效吗?

答:《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张某假冒其他股东签名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应该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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