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陈安众的官员为何叫“某某”?


 行贿陈安众的官员为何叫“某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陈安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认定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6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提起陈安众,人们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荒淫无度,媒体称其“烟、酒、嫖、赌、毒”五毒俱全,无疑带坏了一个地区的官场风气。
江西萍乡官场流传的关于陈安众的段子,就称其为“一米八的个子、一百八十斤的体重、一斤八两的酒量,(喜欢)十八岁的姑娘。”一顿饭几万块,一个晚上玩掉七、八万,对陈安众是家常便饭。或许正因为罪孽深重,陈安众被查后,很快就坦白了所有罪行,并供出大批与自己有染的女干部,可以说丢尽了当地官场的脸面。

陈安众作为萍乡市的市委书记,其荒淫无耻的程度确实是令人咋舌。此前媒体披露,陈安众会直接带着女人出席饭局和聚会。他会指着他带出来的某位情妇对有求于他的老板说,“你的宝马车不错,给这个女孩子也买一辆。”指着他带出来的某位情妇跟老板说,“像这样的女孩子需要扶贫,你给她买套房子吧。”因为对情妇的豪爽在萍乡官场几乎人尽皆知,也被媒体讥笑成“为情妇打工。”

虽然陈安众在接受庭审时没有被提及这些问题,但此前中纪委的通报中已直指其“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应该说,陈安众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有出乎我的预料。早上得知陈安众今日宣判的消息后,笔者就在微博上评论“预计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的事”。笔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参照的主要有三点:一是近期判决因涉案1.2977亿被判无期徒刑的原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二是笔者在《领刑15年,季建业还真未获轻判》一文中,曾分别就近15年来省部级及以上高官的判决结果进行过分析;三是在李春城接受庭审时,笔者曾对已被判刑的童名谦、王素毅、李达球、刘铁男、倪发科、季建业、廖少华等“十八大”后落马的“老虎”刑期进行过分析。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给社会传递出一个信息,那就是经济犯罪的死刑不久将被取消,这也有利于中国海外“追逃”。

但有一点还是让人看不懂,那就是“陈安众案”的判决信息内容对行贿人缘何统一使用“某某”,尤其是对行贿陈安众的官员,怎么也都使用“某某”?

此前因全国首例“转发500次”被刑拘案,网友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看到了一则14处提到“白勇强”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原天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史居平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提到:1995年至2005年期间,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在秦州公安分局工作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应该指出行贿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该用“某某”来代替。

而在“陈安众”一案中,目前虽还没有看到陈安众的判决书,但媒体报道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这还不算奇怪。更令人惊讶的是,对向陈安众行贿的官员,很多明显够得上行贿罪,也都统统被称作“某某”,而不是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样列出行贿人的实名。尤其奇怪的是,一些向陈安众行贿的官员已经“落马”,起诉书怎么也舍不得使用实名?如4次共计向陈安众送18.2万元的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德文,去年2月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6次共计向陈安众送18.2万元的萍乡市安源区政府原区长张学民,去年7月已被检方立案调查;而10次共计向陈安众送钱30万元的莲花县委原书记孙家群,因涉嫌受贿共计人民币1074万余元,已于4月份开庭,等待宣判,但孙家群并未涉及行贿罪一项。而这些人在报道中分别为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本来,如果达到一定数额,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应该同时存在的。但目前中国贪官被判后,却很少看到行贿者同时领刑,尤其是被判的巨贪、大“老虎”,一般都是只有受贿人而不见行贿人,这也引发了较多的社会质疑,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中国的法治形象。因此笔者呼吁,要么废除行贿罪,让行贿者随时可以告发贪官,可起到遏制贪腐的目的,要么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行贿者的法律责任。而退一千步讲,判决书中应该公布所有行贿人员名单及行贿金额;退一万步讲,也该公布行贿的公职人员名单及行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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