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贾某、严某向小贷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还清。借款到期后,贾某、严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某、严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法通律师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得到支持,但是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观点认为,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从《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出发,严格控制民间借贷保护范围,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利息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