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刘明()和李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刘明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芳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李芳协商将其所有的在温星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星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芳,于是二人在20093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20095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20094月份,温星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刘明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而李芳则表示其拥有温星公司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9525日,温星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明与李芳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商法通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合理。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财产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处理起来较容易。第一种观点忽略了股权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特殊性及这种特殊性在处理时所应遵循的特殊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