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债务谁来承担?


200048日,该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欣欣公司。而欣欣公司系租赁佳友公司生产经营性有效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同年55日,该县政府行文同意。同年11月,佳友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后佳友公司的可分配财产为14268454.25元,以承担清偿义务方式移交给国资公司。 2001727日,欣欣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数量605吨、价款111915元的磷矿石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欣欣公司尚欠货款363.20元未付。 2002326日,皖北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场所与以上三家公司的经营场所同在一处,其注册资本系原佳友公司破产后可供分配的财产。2003418日,矿业公司派员赴化工公司索款时,与皖北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还同时约定,需方应在同年51日前还清原化工公司欠供方货款206218.11元后,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因皖北公司在51日前未清偿货款,原告矿业公司于同年5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皖北公司、欣欣公司偿付所欠货款204581.31(其中化工公司204218.11元,欣欣公司363.20),承担利息损失31000元。并要求县政府、国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79月,某化工公司在与某矿业公司发生磷矿石业务期间,尚欠矿业公司磷矿石货款204218.11元。同年109日,化工公司改制正式成立为佳友公司。改制后,原化工公司一切债务由佳友公司承担。公司改制债务谁来承担?

商法通律师认为,此案中,四被告均未对原告主张的204581.30元货款提出异议,其债务本身亦无复杂性和特殊性,但由于债务人几经改制、破产和重组,已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至债权人不得不向法院对多个有牵连的民事责任主体提出诉讼请求。现该案如何确定被告责任主体?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