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之争,缺的是法制精神
7月5日,《新京报》一篇题为《教育部回应“南大”简称风波:望两校自行协商》的文章报道,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引发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而教育部的回应更是令人不可思议,纯粹就是“和稀泥”: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笔者在看到教育部这种态度后,不禁让我想起几十年前尚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偏僻农村,因为一对夫妻会生很多孩子,给孩子起名就成了一些文盲父亲不小的问题,很多家长干脆将孩子起名大宝、二宝、三宝、四宝、小宝或大丫、二丫、三丫、四丫、小丫,今后上学时再冠以姓氏,简单明了。但有一点是绝对不会发生的,那就是家长绝不会让多名儿子都叫“大宝”,让多名女儿都叫“大丫”。而同村的家庭也绝不会弄出同样的小名。
如仅从这一点来看,教育部作为该两所大学共同的主管部门,说出让两校协商解决的话就相当没面子了。说官方话,是缺少应有的行政能力;说文雅话,是缺乏应有的责任担当;说通俗话,则是比那些文盲父亲更没文化。
有一点大家都会认可,绝大多数中国人看到“南大”二字时,都会很自然地想到专指南京大学。不过,据说南昌大学在江西地界简称“南大”也是约定俗成。可我在猜想,如果南昌市某高中同班同学分别考上南京大学、南昌大学,同学们心目中的“南大”究竟会偏向哪一家?这个需要南昌考生来回答。
一些网友误以为南昌大学此举是为了与南京大学争生源,那就大错而特错了。虽然我也认可南昌大学是一所很不错的大学,但与南京大学仍不在同一个档次上,在信息如此透明的今天,考生不可能被“南大”这个简称误导。南昌大学之所以执意争“南大”简称,应该并非想通过“傍大款”而达身价倍增的目的,更多恐怕还是因本地长期由字面简称而形成了区域性约定俗成之后的无奈。而南京大学师生反对南昌大学用“南大”简称,明显是为了捍卫“身价”。虽然南昌大学也是211之一,算江西省境内最好的大学,但与南京大学的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南京大学不仅仅是211,更是在985工程一期名单中排列第三。近日,由华东师范大学社会调查中心推出的2015中国大学录取分数排行榜显示,南京大学排名第7,而南昌大学仅排名第179,差距巨大是客观事实。
在我的印象里,最有资格简称“南大”的学校应该是位于天津的南开大学,但南开大学一直简称“南开”,似乎更有文化气息。而像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在各自省内均被认可为“山大”,也是很正常的事,但如果教育部分别核准这两所大学简称同为“山大”就很丢人了。同理,南昌大学在江西境内按照“口语化”继续使用“南大”并没有什么问题,一般也不会引发歧义,但在《南昌大学章程》这样一个严肃的文书中以“南大”简称就极为不妥了。
一方面,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如果教育部随后核准南昌大学简称也是“南大”,岂不是如一个人让自己的几个孩子使用同一个小名一样荒唐?笔者担心,如果此例一开,那今后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会不会都要简称“北大”?此外,南京大学这个名字在1950年10月10日就正式使用了,而南昌大学于1993年由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而成,相差40多年。
另一方面,南京大学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了“南大”商标,“南大”简称无疑具有专属性,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南昌大学此前也注册了涉及多个领域类别的“昌大”商标,说明南昌大学至少在法律上认同南京大学对“南大”的专属权。因此一旦在公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使用“南大”简称,无疑已侵犯了南京大学的知识产权。而教育部作为核准部门,如果视两校争执于不顾,视“南大”商标于不顾,最终核准南昌大学也使用“南大”简称,无疑会暴露其无视知识产权的一面,成为教育的耻辱。
显而易见,“南大”之争不仅仅暴露出中国人缺乏“先来后到”的契约精神,更暴露出中国教育轻视法制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