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立法,应借他山之石
——闲聊未来房地产税(五)
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在已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或地区,房产税主要采取从价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对私有住房征税已有180多年历史的美国,明确将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规定持有房地产必须缴纳不动产税。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不动产税,各州税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产价值的1%~3%。美国的不动产税,实际上和中国目前按照房产余值征税差不多,只是税率不同而已。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政府充分考虑到了自住房是维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规定百姓第一套自住房免缴不动产税,只对第二处及以上的房地产征税,并且对低收入者、退伍军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行减免税优惠,而税收主要用于民众所在区域的教育及公共服务支出。美国将近一半的房地产税用于公立中小学教育,而公立中小学经费也有百分之四十几来自房地产税。
加拿大对100%的物业征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对自居、退伍军人、老人、残疾人等有优惠。
在中国香港地区,房地产作出租用途,需要按照收入的15%缴纳“差饷”,和大陆对房屋租金收入已经征收几十年的房产税差不多,也只是税率不同而已,但大陆的房屋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名义税负其实远高于香港。香港物业税,是在每一个课税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征收。
法国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主要包括由业主缴纳税金的“建成区土地税”和由居住者缴纳的“住宅税”。
奥地利房产持有人每年根据评估价值的1%缴纳不动产税。如土地没有建造房屋,土地持有人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再缴纳1%不动产税。这意味着未开发土地实际需要缴纳2%的税。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对所有房产征收,自住房产的物业税率是4%,其他类型房产的物业税率是10%。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不动产税则是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3%~1%征收。
世界各国房产税制度的一些共同特性:一是大多为地方政府收入,并且地方政府有部分税收立法权;二是不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作为主要目的,主要作用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服务基金;三是以评估价值作为税基;四是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税收优惠;五是房地产评估与征管机构分开设置,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
中国的房地产税立法,也应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做法,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属性与他国的差异,合理解决不同年限土地使用权在纳税问题上的差异,或是公平解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自动续期的最好办法,笔者随后还将撰文谈这个思路。
(该文系几年前与朋友一起所做《房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