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业绩垫底的员工是否合法?


王佩是一家知名大型广告公司的员工。因为经济效益良好、待遇高,该公司一直是广告从业者所向往的地方,目前已拥有上千名员工。然而,从去年3月开始,公司业绩连续数个季度持续下滑。迫不得已,公司领导层开会研究出一套应对方案,其中有一个方案是采用末位淘汰制。 根据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各部门经理对自己下属的每一名员工,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都进行了考核。经查,王佩2010年进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他自入职后并没有明显违反劳动纪律,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不胜任工作,甚至在去年还被评为优秀职工。 今年上半年,他虽然按标准完成了任务定额,但排名在最后,按照公司新的业绩考核制度,属于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他不服气,但不知怎么办。辞退业绩垫底的员工是否合法?

商法通律师认为:末位淘汰制是现代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劳动人事解决方案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考评和绩效考核的确能够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且能够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因而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中或明或暗地加以规定。不过,在《劳动法》上,这一规定是不合法的。劳动者遇末位淘汰制被解雇时,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劳动争议部门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