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十二条”第1条:明确事业的目的意义——树立光明正大的、符合大义名分的、崇高的事业目的。
为什么要办这个事业?这个企业存在的理由到底在哪里?当然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但自己创办事业的目的及意义,必须明确地表示出来。有人为了赚钱,有人为了养家,这些并不错。但仅靠这目的,要凝聚众多员工,齐心协力办企业,是不够的。事业的目的和意义还是尽可能以高层次、高水准为好,换句话说,必须树立光明正大的经营目的。要让全体员工拼命工作,缺乏“大义名分”,事实上行不通。
我在创办“京瓷”时,就遭遇了“事业目的究竟是什么”的中大考验。当时的我,还不懂这一条经营大原则。“活用自己的制陶技术,开发新品,借以问世”就是我当时对事业的定位。
但想不到,创业后第三年,竟招致青年员工们的反叛。公司十多名生力军突然持联名状,向我集体交涉。状书上写明每年最低工资增幅、最低奖金,而且要连续增长到将来等等。要求我予以承诺做出保证。并威胁不答应条件就集体辞职。
公司创办不足三年,我自己对公司前途仍无确切把握,对将来的描绘,只能是“全身投入,总会有所成就吧”这样的程度。为了挽留他们,要做出缺乏自信心、违心的承诺,我做不到。我这样对他们说:“作为经营者,我绝不只为自己,我拼上命也要把事业做成,如果我对经营不尽责,或者我贪图私利,你们觉得真的受骗了,那时把我杀了也行。”这样熬了三天三夜,推心置腹,他们总算相信了我,撤回了条件,不但留下,而且倍加努力,埋头工作。
这次艰难的交涉,让我从内心深处理解了员工的愿望。我开始意识到企业经营应有的真正目的。这目的既不是“圆技术者之梦”,更不是“肥经营者一己之私腹”,而是对员工及其家属现在和将来的生活负责。
这次纠纷教育了我,让我明白了经营的真义:经营者必须为员工物、心两面的幸福殚精竭虑,倾尽全力,必须超脱私心,让企业拥有大义名分。这种光明正大的事业目的,最能激发员工内心的共鸣,获取他们对企业长时间、全方位的协助。同时大义名分又给了经营者足够的底气可以堂堂正正,不受任何牵制,全身心投入经营。
此后,我将“追求全体员工物、心两面的幸福,同时为社会的进步发展做出贡献”作为“京瓷”的经营理念。因为企业作为社会一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这后一句也必不可少。
企业创建不久,就转变并明确了事业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公司的经营理念,这真是幸事。尔后40年企业的一切发展,都不过是贯彻这一正确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