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初到8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1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
另一份内容:“陈磊同志未吸取教训,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为严肃公司纪律,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其除名。”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
陈磊5月10日-6月10日未去上班,10月22日离开公司,都属事实。但是他表示:在公司期间从未听说有这样的处分。他告诉记者:“五六月间我在做毕业设计,口头跟公司请假,公司也准了。这是明摆着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肯定要做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要牵扯精力。至于除名决定,陈磊更觉离奇:“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我和他们是在10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11月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怎么能对我做处分?我也不是被他们除名才离开公司的。”公司对员工进行处分,需要员工本人签字吗?
商法通律师认为:涉及档案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其一是丢了档案,主要集中在转制、破产企业里;
其二是少了档案,一些当事人的档案出现几年断档;
其三是多了档案,以陈磊案最为典型。”
这正说明,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急需完善,所以创立公司之初,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