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张某到溧水某通信公司,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2007年12月,张某被通信公司推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张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后,又将他安排至原通信公司工作。请问,张某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超出劳务派遣范围的合同有效吗?
虽然南京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与张某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但自2000年以来,他一直在通信公司不间断地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且这些工作是通信公司的主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张某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通信公司的行为属规避法律行为,张某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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