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今天笔者写这个博文,倒不是想让西宁市长张晓容与雷州市长吴国雄,比一比谁比谁输的更惨。照实说,无论站在哪个角度,笔者都不愿意与青海首府——西宁市过不去。包括该市市长张晓容。只是随着现在“民告官”官司的增多,再拿广东雷州市长吴国雄出庭应诉行案举一反三,窃倒真觉的西宁市长张晓容该与雷州市长吴国雄打一场友情擂台赛,也去做一个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原因是张晓容也正面临着一场行政官司,青海花宝蜂业公司及18户居民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做为西宁市政府的“法人代表”,他正在接受着社会舆论的考验。

至于南方都市报上月的报道《广东首现市长出庭 雷州市长应诉行政案》,在光明日报旗下的光明网看来,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由“市长出庭应诉应成为法治政府‘新常态’”!更重要的是,由法院院长任审判长,被告单位雷州市市长吴国雄出庭,这样的审理现场,本身就显得意义非常。该网认为,政府部门当被告,行政“一把手”作为“一家之主”出庭应诉完全是理所应当,不仅是对法律和原告一方的尊重,更是一种责任担当,这与当被告是否“丢人”远不是一回事,况且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本身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据了解,雷州案,经湛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了被告雷州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以及湛江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雷州市长吴国雄所代表的被告一方败诉。至此给这场围绕林地归属——长达几十年之久“民告官”官司划上了句号。只是,雷州的案子败诉了,西宁“民告官”案却还在审。至于西宁市长张晓容会不会也像雷州市长吴国雄一样有勇气出庭。西宁这起案件,正是法治周末报道的《西宁政府一地二卖两次作被告 国土局称程序合法》。该案中,与政府打行政官司的青海花宝蜂业公司及18户居民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据悉,于11日开庭的这起“民告官”案是一起再审案件。在之前的多次庭审中,西宁市长或副市长均未出庭,只是指派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原告提出异议。花宝蜂业公司代理律师崔莉写给西宁市中级法院律师函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风向标’,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予以响应,不仅积极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实施办法,更是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市长、副市长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庭应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再审法院接受崔莉的建议后表示,西宁市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等规定,行政负责人(即正职或副职)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义务。经过西宁中院的督促建议,西宁市人民政府表示将依法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的规定,积极参与到这起行政诉讼过程中。
至于到时出庭的可否是现任西宁市长张晓容。窃以为,如果是他,这对于张晓容市长来说,显然,是一次不错的机会。既能体现自己对法律和“群众原告”的尊重,又能体现西宁这座城市的依法行政决心与勇气,还能体现西宁这座城市的包容性。同时,张晓容还可以借鉴这次出庭,了解当地存在的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对自己今后依法、高效施政提供调查研究的基础。何况政府“依法行政”并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依法行政也不是听汇报,更不是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而凭空想象出来的。
据观察,其实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就曾承诺,要“努力解决民告官难题”。其前任肖扬也曾说过,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序。
光明网评价雷州案时也称,行政诉讼法实施,是我国司法建设和推进法治社会的一项巨大进步,改变了普通老百姓过去那种“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的传统观念,使得老百姓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对政府部门依法控告,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法律来对某些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讨个公道,在维护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来极大的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必要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由于受传统理念的捆绑,往往认为当被告不光彩,坐在被告席上会颜面无光,特别是某些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平时受人仰慕,一旦自己的部门成了被告,心理上或多或少都觉得难以接受,更放不下颜面出庭和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这就形成了很多行政诉讼的开庭,告官不见官,坐在被告席上的要么是仅是律师,要么就是律师和部门的一般干部。雷州市长吴国雄作为政府的“法人代表”,亲身出庭当被告,这在现今国内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的确十分罕见,这既是权力敬畏法律和尊重“群众原告”的体现,也是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同时,更预示着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进程在加快,市长出庭,无论是出自内心还是舆论压力所迫,甚至是出于规定的“作秀”,能够出庭应诉依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另外,在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里,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等的,没有任何尊卑之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具有相同的“发言权”,因此,即使是做被告,也没有任何不光彩可言,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能够主动和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等的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重视群众权利和走群众路线的一种体现,更是了解群众生活疾苦及沟通的一个很好机会,实际上,作为被告出庭的市长、县长是能够在庭审中大有可为的。行政一把手能与对方进行沟通,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理性答辩,常常能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更利于矛盾的协调解决。而有的百姓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甚至直言不讳:只要一把手能亲自出庭,官司输赢我都服。
政府部门在长期的实际行政工作中,难免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和失误,甚至不乏有违法行政的行为,老百姓依照法律,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是在监督和“矫正”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政府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一把手官员不仅应当勇于出庭,在乐观和支持群众这种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性的同时,更应当发自内心把亲自出庭作为一种常态制度予以坚持下去,营造出一种浓郁的法治社会氛围,对政府部门更好的依法行政无疑大有好处,更会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再者,群众能够转变“冤死不告官”的传统观念,并懂得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群众法制觉悟提高的表现,作为现代社会的官员更应该拼弃封建的官僚主义思想,积极适应法治社会新的领导角色,做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率,实际上,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早已不是新闻,很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明确规定要求一把手在某些案件中必须出庭,不少政府部门官员也更“乐于”在法庭山与原告做面对面坦诚的交流,更勇于做群众的被告,这也是敢于承担责任的体现,但市长出庭应诉还不多见,雷州市长庭上的态度谦逊诚恳,更为下属一把手们做出了榜样,坐在被告席上并不丢人,逃避责任,不敢面对群众的挑战,才是一把手官员原则懦弱的“真情流露”。
雷州市长这么做了,西宁市长敢不敢站出来与其打一场擂台友谊赛,在青海乃至全国开一个先河,也去做一个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们拭目以待。
链接:西宁行政案背景:
“一地二卖”牵出这起民告官案
花宝公司董事长张敬群称,花宝公司作为青海省蜂产业龙头企业,创建于1951年,至今已有64年历史,主要从事蜂产品的收购、生产、销售,现如今已是西北地区蜂产品产量最大,质量检测最规范的标准化企业。花宝公司不仅创造了无数就业机会,更是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原本正常生产生活的企业和职工,为何两次状告政府呢?
2007年6月15日、6月20日,花宝公司分别通过出让登记、划拨登记等方式,取得了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5幢楼房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西宁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宗业地产的人突然上门,称花宝公司的土地已归属他们,要求花宝公司及全体住户立即搬走。这让我们惊诧不已。因为从未有政府工作人员找过我们,也从未接到政府的书面决定……直到宗业地产开始对我们公司土地上的职工宿舍楼实施强拆,我们才意识到祸从天降。”花宝公司董事长张敬群向记者回忆道。
如果再不采取维权措施,土地真没了,企业将无法继续生产,随时面临倒闭,职工住宅被强拆,员工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局面。2014年,万般无奈之下,花宝公司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西宁市人民政府将花宝公司享有的两宗地块出让给宗业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西宁市人民政府围绕花宝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实施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即收回土地及出让土地的行为,花宝公司起诉的是出让土地的行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针对出让行为进行审理,而收回土地的行为只能另行起诉。
面对突然冒出的收回土地的行政决定,花宝公司表示此前根本不知情,西宁市人民政府从未告知自己,也从未送达过收回土地的决定书。为了了解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2015年5月13日,花宝公司向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西宁市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09】17号)”的行政决定,上述决定包含花宝公司所有的德令哈路264号、266号共计122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该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花宝公司认为,一方面被告不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基本权利,而且该行为违反了收回土地的法定程序,程序上构成违法。另一方面该收回土地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同一宗地上出现了两个不相容的土地使用权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实体上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