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信访就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


 越级信访就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

------写在“2015·北京人权论坛”开幕的感慨!

汪华斌

2015·北京人权论坛”16日在京开幕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发了贺信;他强调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要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由于此次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所以本届“北京人权论坛”以“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为主题;有利于推动各方对保障人类和平权、发展权的深入思考。正是这人权会议,却引发了我们对和平环境下的人权思考;什么是和平时期的人权?

从理论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是最人权的社会;因为我们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所以我们社会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我们社会是绝大多数人是解放前的无产阶级,所以解放后才有生活与政治保障;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然而改革开放后我们社会侵权事件比比皆是,而维权却又是无门;于是中国特色的上访开始了,这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不仅仅是各级权力者利用改革的名义对下属侵权的行为,还有我们社会发展中的各类侵权行为;所以上访不仅仅是老百姓,有的官员同样也会因为被侵权而加入到上访大军之中;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信访办主任竟然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和《省政法书记的爱人上访被警察殴打》等新闻,就说明我们社会的侵权再也不是个别现象了;而是一种全社会的普遍行为。

什么是人权,它不应该仅仅是人身权力吧;还应该有财产权与公平权。然而改革开放后我们社会只讲人身权力,因为任何单位死人就是大事;而对侵犯老百姓的权利却视而不见。如当年国企8000多万人下岗,究竟有几个是公平的呀;可我们社会竟然没有仲裁机构,用‘政府不干涉企业用人权’而将此公平途径堵塞了;从而使多少人含冤忍受领导者对自己的侵权。再看我们社会的主持正义之人反对领导腐败,结果举报者遭受到的竟然是无情打击报复;而我们社会同样没有主持正义的地方,因为我们社会反腐败分子是上级领导的事;你老百姓反对领导搞腐败就是犯上作乱,所以我们全社会的各级领导竟然默认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而且公开反对越级上访。试想本来就是反对领导的腐败,难道还能在领导那里举报吗?但我们社会修改了改革开放前的信访做法,从而是信访成为泥牛入海的特色现象。这就是改革开放后我们社会为什么到北京上访的人越来越多,因为信访名存实亡了。

我们看到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然而习近平强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社会上访越来越多就是中国人民的人权的确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在一个任何权力者或任何领域都能侵权的社会,只能说明我们社会保障人权的路越来越狭小;如我们现在有信访、上访、电子邮件或进入政府网站等多个途径反映情况。但实际情况却依然只有上访这一条路,因为就连信访也是名存实亡;因为我们社会千篇一律地转原单位处理,结果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解决侵权的途径;反而成为增加打击报复的途径。再比如说电子邮件,根本没有任何回音;因为不少政府网站连更新都没有,难道还能有人处理你反映情况的电子邮件吗?所以说虽然我们社会到处是截访,但依然还是层出不穷地上访;因为只有这条路才能表达自己被侵权的事实,因为其它任何途径都是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为什么我信访25000多封(次)还是泥牛入海,就是因为我们社会根本不会对你的信访有处理;所以我这么多信访竟然只得到中央统战部和当年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两封回信,只是这假、大、空的回音也没有人解决我的问题;所以才被强制性下岗。如果我们社会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对待所有的信访,我们的问题能够发展到这么大的苦果吗?这次中央巡视组到武钢,结果朋友告诉我信访只处理与领导合拍的信;而不合拍的信依然是没有人管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的侵权信访还是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才出现信访办主任也出现在上访大军之中的中国特色。如果我们社会所有的信访部门直接解决侵权的问题,我们社会能有这么多的上访人员吗?现在的中国社会是侵权随时随地出现在任何单位或任何地方,而解决侵权的途径表面上很多但实际却根本没有一处通畅;这也是我们社会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从而带来上访的人也越来越多的中国特色。因为侵权随时随地发生,而处理侵权的现象却是相当稀少;从而刺激我们社会任何权力者都想通过侵权而实现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如果不从源头上刹住侵权的势头,中国人的人权就是形同虚设。然而要想从源头上刹住侵权的势头,就应该恢复改革开放前的允许公民越级信访的权力;因为任何权力者都害怕上告,所以信访是威慑侵权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