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零容忍


央行发布公告,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831日 央行网站)。

 

据了解,此为全国首例《支付业务许可证》注销事件。而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0月,于2011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是非银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一批获批机构。

 

根据央行公告介绍,易士公司的严重违规问题涉及三大项,其中包括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仅此一项就应该吊销资格,清除出非银支付机构队伍。对挪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实行零容忍。

 

非银支付机构从201112月份开始实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客户利益,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无论是预付卡上的预付资金,还是网购预付滞留在非银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既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在存管银行,也是客户个人的资金。任何机构包括支付机构都没有挪用的权力。况且,挪用后造成资金链条断裂,无法将款项归位,最终导致客户无法使用和提取资金,给客户带来损失,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截至2015330日,获得央行支付许可牌照的非银支付机构共270家。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非银支付机构都能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但仍有一些机构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存在违规经营、内控虚设等突出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性质最为严重,影响最大的是直接挪用客户备付金。

 

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非银支付机构是最早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并且直接由央行审批。而且,数量也不多,仅仅270家,相对于P2P两年时间发展到几千家而言,可谓小巫见大巫。早在201091日央行已经下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使得非银支付机构有法可依。并且,在资金监管上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存管银行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按理说,不应该发生任何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这里面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吊销支付牌照、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外,存管银行是否履行了存管责任,央行分支机构是否及时进行了现场监管。浙江易士支付业务早就出现问题,客户很早就有反映。存管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管客户资金不被挪用的责任,央行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到现场核对客户名虚拟内设账户的备付金与存管银行放置的备付金是否一致,差额是否过大?如果存管银行、央行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到位,是不会发生大量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客户遭受损失情况的。起码不会造成目前如此较大损失,不会发生影响面这么广、这么大的事件。这里不是没有汲取的教训。

 

在严查浙江易士支付业务违规过程中,必须保证客户资金不受损失。尽快协调相关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持卡人债权;对于拖欠商户款,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债权金额,再由相关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商户协商办理债权收购。同时,央行有必要对全国270家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监管检查。

 

再者,绝不能因为发生一起被吊销许可证的非银支付机构事件,而全面否定非银支付机构特别是非银网络支付机构的创新发展。瑕不掩瑜,互联网金融包括非银第三方支付发展是良好的,是卓有成效的。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是并重不悖的。在目前,应该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