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力价值包含再生产工人或延续工人阶级所必需的商品的价值。正像一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一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因此,资本为了自身利益,看来也需要规定一种正常工作日。”[1]
“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2]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社会再生产得以延续的关键。当前针对我国农民工进城所实行的低工资的现象,在理论上我国往往以劳动力“供过于求”来加以解释,实际上,如果这部分劳动力所获得的工资连自身生存都不能维持,那么这种生产又有什么意义。如果劳动力的工资不能维持其家庭生活,那么后续劳动力的培养以及提高就是一句空话,现有的以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特征的再生产就不能实现有效地循环。不仅如此,由于缺少高素质劳动力的支持,我国经济就不可能顺利地实现产业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型。更有甚者,在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条件下,一旦这些廉价的劳动力老去、丧失劳动能力时,他们的生存都会存在问题,若干年以后,如何对这些奉献青春和热血的廉价劳动力进行养老和医疗保障,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2.延长工作日的路径
“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随着工作日的延长,劳动力的价格尽管名义不变,甚至有所提高,还是可能降到它的价值以下。”[3]
马克思关于延长工作日的论述,目前已经在我国一些私营企业出现。有些人甚至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理论,认为在我国存在大量劳动力供给的情况下,对农民工进行超出生理极限的剥削是正常的。其实就一个社会经济发展实质而言,在一个行业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其日常经营连劳动力从事再生产的工资都不能满足,这种行业或企业还有必要发展吗?因此,当前根据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可再生生产要素能够不断地进行再生产。
“在劳动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因而,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较多的货币。强度较大的工作日的价值产品随着它的强度同社会的正常强度的偏离程度而变化。因此,同一个工作日不再象以前那样表现为一个不变的价值产品,而是表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品。”[4]
马克思关于劳动强度与商品价值之间的论述,对于当前我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马克思认为,提高劳动强度可以创造更多的商品价值。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资本家正是通过提高劳动强度的方式来对工人进行剥削的。目前,全球工业化已经将近一百多年了,我国正处于经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在此阶段,我国是否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初期的发展经验,通过大力提高劳动强度的方式来实现财富的原始积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目前我国一些工厂已经出现了要求农民工进行高强度劳动,以此赚取高额利润的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的全面发展才是生产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路径不应该遵循资本主义初期所具有的那种发展方式,而应该通过技术进步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式,来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赶超。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要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立法的途径,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