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袒“大贪”?新《量刑意见》应废止


偏袒“大贪”?新《量刑意见》应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月3日《新浪网》)

该《量刑意见》的出台,最高兴的要数那些因巨额受贿一审被判死刑,甚至二审也被判死刑,就盼最高法“死刑复核”这一最后程序“刀下留人”的案犯了。据笔者了解,至少有三人已被《量刑意见》宣布“免死”,分别是贪腐3.4亿被一审判处死刑的广州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受贿1.8815亿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湖南高广投董事长彭曙;受贿1.7007亿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湖南高广投总经理胡浩龙。

当然,处于“择期宣判”状态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非法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无疑最多也就是“死缓”了。

从“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的判决结果看,这个量刑标准其实早已付诸实施,只是部分案犯享受到了较该《量刑意见》更为优惠的待遇。比如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周永康受贿1.29772113亿元,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未判死缓;应“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而判有期徒刑的有四川省原文联主席、原副省长郭永祥,受贿4346万仅被判15年;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受贿3979,被判13年;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受贿2302万,被判13年。当然,我相信这些人一般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甚至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及认罪悔罪情节,才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但也有一些判决结果较该《量刑意见》更重。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不是《量刑意见》指导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原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受贿283万元也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与受贿1403万元的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领受同样的刑期。此外,受贿1356万元的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仅被判有期徒刑11年。如果这么一比较,对受贿案的判决结果,刑法的“弹性”实在是太大了。这样的“弹性”,给法官的无疑是“自由裁量权”,这明显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此外,该《量刑意见》另一个不该遗漏的问题,就是没有将“退赃”列为量刑的重要因素。按照常规思维,对拒不退赃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按照最高刑期“顶格处理”,譬如超过百万不退的判无期,超过千万不退的判死刑立即执行,才能彰显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窃以为,该《量刑意见》有偏袒“大贪”的嫌疑。虽然《量刑意见》提出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估计法官对具备“贪污、受贿”条件的案犯也不会过分为难。因此,该《量刑意见》虽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一般都会遵循这一意见的下线执行。

而该《量刑意见》最大的负面效应是鼓励贪官“既已‘下水’就索性‘下深水’”。因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会让那些涉案金额刚刚达到10万元的“小贪”,将与涉案金额是其近200倍的“大贪”领受同样的刑期。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起到“小贪”既然已贪,那就索性“破罐子破摔”的作用。

笔者以为,在中央“高压”反腐仍未达到“指标”目标,对存量腐败的清理工作仍十分艰巨的今天,法律对贪腐官员理应同步保持“高压”威慑功能,绝不能制造“贪官不死”的司法环境。因此建议,新出台的这个《量刑意见》应该尽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