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吃过期方便面索赔,咋变敲诈判5年?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自述吃过一包过期的今麦郎公司方便面后身体不适,以此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赔偿。今麦郎公司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公安局报案。后李海峰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6年9月30日,邢台市中院通报二审结果,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二审改判李海峰有期徒刑五年。
在笔者看来,购买了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尤其是有毒食品,索赔再多也不违法。因为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向商家索赔行为,只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商家愿意支付巨额赔偿,双方即可“成交”,司法没有必要介入;商家不愿意支付巨额赔偿,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法院判赔多少,商家就该赔多少。若案中涉及一方恶意诋毁、诽谤对方,则另当别论,但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人民法院报》也曾就该案发文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不过就该案而言,李海峰走的也不是正常的路子。我们知道,食品过期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商家生产“早产”食品,即将生产日期往后标注;二是批发商或零售商无视规定,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按说,李海峰吃了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并导致身体不适后,应该向出售该方便面的零售商索赔。而远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的李海峰直接向地处河北省隆尧县的生产企业索赔,或有其被逼无奈的原因。
李海峰此前曾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他的维权申请。
如果李海峰所言属实,而且12315举报投诉热线拒绝受理的理由合法,那就暴露出当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至少有一个环节仍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导致李海峰投诉无门,才演绎出后面这么多备受争议的“故事”。
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检。估计已经愤怒的李海峰,于2015年1月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多次协商后,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450万元。
窃以为,截至该环节,李海峰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这也让我想起美国的一起“天价赔偿案”来。2002年,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的一个陪审团作出判决,要求拥有香烟品牌“万宝路”的美国最大的烟草企业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向一位名为贝蒂·布洛克的昔日女烟民支付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这名女病人指控该公司未向她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存在欺诈和过失行为。陪审团称,陪审团之所以要求菲利浦·莫里斯公司赔偿280亿美元,是根据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按比例确定的,并非“漫天要价”。
有一个浅显的关系,那就是让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为违法经营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是保障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当今中国“有毒食品”问题之所以还相当严重,就因为对食品违法经营者处罚过轻,最为典型如对“三鹿毒奶粉案”的处理结果,客观上对此后的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为协商不成,李海峰凭检测报告,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18条称“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致癌物质”的微博。在发微博的同时,李海峰向和他沟通协商的今麦郎公司的工作人员群发了短信,称已联系好媒体,要对此事进行曝光。、
应该说,虽然李海峰的短信内容含有对今麦郎公司实施威胁的意思,但如果其发布的微博内容并非捏造,也不应该承担损害今麦郎公司商誉的法律责任。李海峰的律师刘俊丽也指出,消费者向媒体曝光质量问题,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与敲诈勒索罪行为根本不同。
因为没看到二审判决书内容,仅以1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的内容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
这里我想就该判决书内容表达两点不同看法:一是李海峰索赔450万元巨额赔偿,并未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笔者在多年前就曾发文《根治有毒食品,必须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受到了网友近乎一致的支持,可以看出社会对“有毒食品”制造、销售商们的痛恨。二是法庭认定“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也与事实不符。因为澎湃新闻曾致电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技术人员表示其具有资质认证,检测结果可作为消费者维权使用。退一万步讲,即使该检测机构确实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那也不是李海峰“明知”。
行文至此,笔者要将“‘结石宝宝’父亲敲诈案”推荐给河北省邢台市中院的法官们,共他们借鉴。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后,施恩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多个批次被检出含三聚氰胺。初期索赔失利后,郭利主动反击。2009年6月,他通过媒体曝光了施恩假洋品牌身份,即施恩投资方(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的空壳公司。施恩在舆论压力下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补偿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但此后,郭利仍接受媒体采访。当年6月底,施恩公司再次与郭利取得联系,提出300万元赔偿。此后,施恩公司认为郭利是在敲诈,并向当地警方报案。
2010年1月,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次月,潮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当年5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潮州市中院再审。潮州市中院于当年12月再审后,又一次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5月,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郭利的再审申请。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就郭利案第二次发出《再审决定书》。今年8月8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发表出庭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
凭我的直觉,郭利即将最终赢得这场官司。而基于地方经济考虑,过度维护当地企业利益的基层法院以及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的企业,是不是应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呢?(请用搜狗搜索“周蓬安”微信,关注我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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