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债转股方案基本成型。
这两份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确定了市场化降杠杆与债转股的根本性指导思想,即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从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价格以及资金额度都由市场化主体确定。
毋庸置疑的是,对企业实行债转股,对于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意义重大。不仅如此,此举还可以对股市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利好作用。实行债转股政策,对于上市公司和银行而言,可以实现双赢。一方面,上市公司债务结构得以优化,财务费用降低,从而有利于其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上市银行的不良资产随之而减少,使其信贷资产质量得以提升。至此,上市公司和银行股票的投资价值因此而提高,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于中国股市。
然而,在实际状况下,经济下行压力不减,企业本身的压力自然也会不可小觑,能够实现企业、银行以及公众投资者共赢的概率并不高。
一方面,优化企业的债务结构,这是债转股的最基本功能,但是,其并不能使真正决定企业和银行发展最关键因素的经营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换句话说,对于一些企业和银行来说,哪怕是采取了债转股的策略,如果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上出现问题,亦或行业发展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在短期和中期内没能获得发展的转机,这样一来,在实现债转股之后不久,企业的经营依旧陷入困境,其财务状况并未能够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在此过程中,以银行为主的主体,面临长期不能及时回收资金流动性的困局成为大概率事件,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
另一方面,实行债转股有可能会对公众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这有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实现。例如,在实行债转股之后,企业的股本增加了,从而使得每股收益水平被摊薄,导致公众投资者所持股票的权益降低。除此之外,假若企业在进行债转股之后依旧未能够实现经营状况的改善,甚至出现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银行揪住机会,将因债转股所得的股权予以套现,从而构成事实上的风险转嫁,其转嫁对象不是别人,正是广大公众投资者。
有鉴于此,推行债转股需要有选择性,以一些发展预期较好的非上市公司为主,上市公司债转股以转换优先股为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当下,债转股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其最终效果如何,能否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尚需持续观察。
作者:李勇(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10月21日香港《文汇报》 http://pdf.wenweipo.com/2016/10/21/a16-1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