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香港候任议员侮辱国家的法律悲哀
香港向来以法律自居,自由为本。可是法律却不能公正为香港保全。粗俗的讲,法律是人制定的,过去的不能完善未来的。钻空子几乎是法律的天敌,法律的时滞性也是先天性的缺陷。
在二战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以民主为旗号,以法治为保障,笑傲江湖。在这样的世界主流氛围里,法治国家被捧为至圣的现代国家标本。其实呢,上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的社会学家就有指出,法治不等于民主化。民主有自己的社会意义,而法治只是民主的保障。这两者之间是不同的功能。略。
香港的民主法制社会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殖民地,也就是说香港的法制是带有淡淡的殖民色彩,并非完整的英国民主法制。其次,美国脱胎于二百年前的英国,且在二十世纪主导了世界;再次,美国的民主法制是比英国更自由民主的体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香港的法治是以英国殖民要求和参考美国的法治逐渐形成的法制体系。(另文,美国是国家的极限)。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香港的法律一方面以英国版本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自己的社会发展和美国的民主法制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香港曾经作为殖民地的政治,文化,思想,经济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释放更多不可知的自由的空间。
打个比方:如果民主是社会的代表,那么法律就是政府的代表。民主释放社会的积极性,法律保证社会公平。允许更多自由民主的尝试,允许法律时滞的有效期的存在。
而这次香港的候任议员辱国事件,大法官依法或依权允许重新宣誓,而特区政府怒气冲冲地要求剥夺重新宣誓的权利,最后全国人大主动释放才解决。我们已经看到好几件事情,港府的愤怒,警署的无法可依的执法窘境,再加上违法者逍遥法外,志高气昂的姿态,明明是违法的事情却无法执法。更为吊诡的是,根据新情况立法也是磕磕绊绊一直得不到顺利立法。很明显,法治不是不变的法制治国,而法律的责任又是保障公平,惩治违法犯罪,可到头来,似乎并不在法治的程序里,法治好像是用来放肆的,连基本的保障都不能顾全大局,反而处处被掣肘。
从法理来看,法律体系以行为为研究主体,参照思维逻辑,保障国家的完整意义,同时,又为政府代表人民所利用,更好的为国家服务。其预设的条件就是与政府融合为一体,和谐共处一室,而非像港府的愤怒,社会的骚乱却拖拖拉拉,反而被利用,或其它。
张海勤 2016-11-29®2153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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