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山工商质监所查处一起“三无”
净水机虚假宣传案
分类: 净水机
摘要:近日,四川省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笔山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一起净水机虚假宣传案,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净水机 虚假宣传 净水设备
据了解,11月26日,笔山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接“12315”申投诉举报电话称:“笔山镇凤凰社区街道车站旁下行200米处有一男子推销的净水机无标明厂名厂址,该店却还在广告中宣称该净水机“中国高新技术*不用电无废水*三年免换内芯*净水机让你喝上健康干净的水’,我感觉事有跷蹊”。笔山镇凤凰社区在街居民林某来电这样诉说道。
该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得知:笔山镇凤凰社区街道车站旁下行200米处有一陌生王姓男子利用该逢集日,人多市口繁荣的状态下,在其门市上方挂有一幅长2.3米宽1.12米的油布广告布上面标注有‘中国高新技术*不用电无废水*三年免换内芯*净水机让你喝上健康干净的水’字样的广告用语。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对此销售的产品进行“一一核实”该净水机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同时,依然还现场特意用了一台12AF的蓄电瓶用电源启动循环用水给消费者做演示推销讲解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陈某坦白于2016年10月18日向经销商王某购进无标明厂名厂址的净水机25台用于销售。为了宣传推销上述净水机,陈某在其经营的门上张贴了一张虚假宣传广告,宣传该净水机是“中国高新技术,不用电无废水,三年免换内芯。”陈某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但最终难逃笔山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经核查,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一起典型虚假宣传的违法经营行为。
笔山工商质监所已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会守法经营,再也不利用虚假宣传来欺骗消费者了。
就此案件点评:
笔山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认为:陈某构成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认定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主观方面看,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王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侧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这一要件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即采取此种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该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就本案可以直接看到,其广告标注“不用电无废水”,其现场演示中有电瓶,并且在用电瓶进行导电工作,其忽悠消费者称“现场演示的水位低,水量少。”
(二)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欺骗的方法有两种:(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陈某,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此义务。
(三)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陈某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简言之,即消费者上当受骗,经营者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事实证明,陈某为了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诱使买受人(消费者)购买,以花言巧语将假货说成真货,买受人(消费者)信以为真,果然将假货当成真货买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费欺诈的结果,可作一探讨。
欺诈的结果,即欺诈行为的损害后果。民法中的欺诈理论,以补救受害人所受损害为目的,因而在民法理论上,欺诈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必须以受欺诈方发生欺诈的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需要追究欺诈人的行为的民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以惩罚欺诈违法行为为目的,故以民法理论解释该条的欺诈行为,不利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产生的欺诈结果,仅为消费者因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错误意思表示作出以后,是否给消费者产生损害后果,不应作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