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信用货币主要承担了以下职能:
一是承担价值尺度的职能。理论上而言,信用货币自身并没有价值,其之所以像黄金商品货币那样能够承担价值尺度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密切相关。由于信用货币是由政府发行并强制流通的货币,在信用货币发行条件下,虽然信用货币自身并没有价值,但是,政府可以赋予信用货币一定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虽然只是观念上的,但是,政府强制力却赋予了一定标准的信用货币可以购买具有真正意义的使用价值商品的能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一定标准的信用货币观念上的价值为基准,其他商品的价值通过信用货币观念上的基准价值来进行衡量,由此确立各种商品之间的相对价值关系。就此而言,在信用货币条件下,信用货币凭借政府行政强制力,可以作为观念上的基准价值,对于其它商品行使价值尺度的职能。
二是商品流通手段的职能。由于信用货币是政府强制发行并流通的货币,理论上而言,信用货币之所以具有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一方面主要是因为信用货币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其为信用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货币在商品流通中所承担的中介职能,为信用货币作为商品流通手段的职能提供了可能条件。理论上而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仅仅只是商品流通的中介,而不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目的。就此而言,承担商品流通的中介并不要求其与商品一样具有真实的价值,而只要具有观念上的价值就可以了。信用货币是国家强制发行并赋予观念价值的货币,其无疑可以很好地执行商品流通手段的职能。
三是支付手段职能。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信用货币所具有的价值尺度职能和流通手段职能,为信用货币行使支付手段职能提供了可能。因为在信用货币条件下,信用货币所承担的支付职能不是建立在被支付者获取信用货币的基础之上,而是更多地表现为:被支付者在获取信用货币之后,可以利用信用货币所具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将信用货币转化为另外一种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
(三)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职能的差异
从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所行使的职能差异分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价值尺度职能而言,虽然二者都是执行一种观念上的价值尺度职能,但是,在黄金商品货币条件下,黄金商品以其自身的真实价值作为其承担价值尺度职能的基础,其所执行的价值尺度标准随着黄金商品劳动生产率与其它商品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变化而变化。就信用货币而言,其所执行的价值尺度职能是以政府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是政府通过政治强制力制定相应的价值标准之后,强行地将之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其主要表现在信用货币所设定的计价单位及信用货币的相应面值等方面。信用货币在承担价值尺度职能时所执行的价值标准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货币发行数量的多少。
第二、就商品流通手段职能而言,在黄金商品货币条件下,黄金所承担的商品流通中介职能,其在价值量上与所交易的商品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在信用货币条件下,由于信用货币自身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因此,信用货币所承担的商品流通中介职能,其在价值量上与所交易的商品之间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而是以政府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具有承担商品流通职能的观念上的价值。
第三、就货币支付职能而言,在黄金商品货币条件下,由于黄金是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因此,黄金所执行的支付手段职能,其既可以作为价值形态的补偿,又可以作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补偿。而在信用货币条件下,由于信用货币自身并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承担的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价值职能,因此,以信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支付,对于被支付者而言,其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价值补偿,这种价值补偿是以信用货币依靠政府强制力所执行的价值尺度职能和流通手段职能作为保障的。因此,信用货币在执行支付职能之后,最终必然会通过货币观念上的价值向使用价值转换的方式,实现货币的最终价值。
第四、就黄金商品货币所承担的储藏职能而言,黄金货币之所以具有这个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黄金商品自身具有真实的价值,并且其价值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就信用货币而言,由于其只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发行并流通的货币符号,其自身并没有任何真正的价值。因此,信用货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其所代表的价值量在很大上受制于政权的稳定性以及货币发行数量的影响,这些都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用货币是不能作为真正的价值被储藏的。
第五、就世界货币职能而言,由于黄金商品货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属性,由此决定了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通,由此发挥其世界货币的职能。就信用货币而言,由于信用货币是由政府强制发行并流通的一种货币符号,由此决定了信用货币的使用具有明显的国家边界,即信用货币的使用范围并不能超越一国的国界,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用货币不具有世界货币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