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马克思主义论(15)
——“列宁主义”批判
第三章,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误读
第九讲,提出“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1]
一,问题的提出
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应该实行“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政策。“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2]
怎样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呢?列宁认为要“强迫辛迪加化,即强迫参加受国家监督的联合组织,这就是由资本主义准备好了的办法,这就是容克国家在德国已经实现、苏维埃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完全可以在俄国实现的办法,它将保证我们有一个无所不包的、最新式的和非官僚主义的‘国家机构’”。[3] 他还进一步以德国为例说:“那里有达到‘最新成就’的现代大资本主义技术和服从于容克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有计划的组织。如果把这些黑体字去掉,不要军阀的、容克的、资产阶级的、帝国主义的国家,同样用国家,然而是另一种社会类型,另一种阶级内容的国家,苏维埃国家,即无产阶级国家来代替,那你们就会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全部条件。”[4]
很清楚,列宁在这里是主张完全照搬德国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于不存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所以这种政策只能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是真,向社会主义过渡是假。它只能把社会主义重新引上资本主义道路。
可是一九二一年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之后,列宁又批评人们误解了他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他说有两种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一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这些或那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5] 另一种“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同国家联系着的,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123
二,国家资本主义的定义、实质及其发展规律
我们说,给国家资本主义下定义,必须抓住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实行国家所有制或由国家直接控制、调节生产过程等本质特征。
在国家资本主义基础上只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的国家。因此在“工人国家”里,继续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有企业仍然属于国家资本主义,它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直接控制某些资本主义企业的国家资本主义也没有本质区别。它的存在和发展只能证明“工人国家”的徒有虚名或只能使“工人国家”重新演变为资产阶级国家。
但列宁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不是主张消灭资本主义,而是主张保留资本主义,幻想利用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服务,认为“工人国家”对资本主义“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并将这一政策称为国家资本主义。说明他既不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又完全搞乱了国家资本主义概念,搞乱了理论是非。
这种“限制”是科学,还是幻想?请看列宁本人的描述:“在新经济政策方面,它是否按照我们的意志行动了呢?没有。我们不愿意承认,它没有按照我们的意志行动,它是怎样行动的呢?就像一辆不听使唤的汽车,似乎有人坐在里面驾驶,可是汽车不是开往要它去的地方,而是开往别人要它去的地方,这个别人不知是非法活动分子,不法之徒,投机倒把分子,天知道那里来的人、还是私人资本家,或者两者都是。总之,汽车不完全按照,甚至常常完全不按照掌握方向盘的那个人所设想的那样行驶。”[6] 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不难理解,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不是他们没有学会怎样限制资本主义,而是这种限制只能是表面的、相对的、暂时的。但列宁却要人们学会这种限制,实际上就是幻想通过这种限制,消除资本主义“坏的方面”,保留资本主义“好的方面”。是主张既保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要消除资本主义弊病。这又进一步说明列宁不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弊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他完全陷入了蒲鲁东主义即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泥坑。
蒲鲁东认为:“任何经济范畴都有好坏两个方面……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益处和害处加在一起就构成每个经济范畴所固有的矛盾……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7]
对此马克思批判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论运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问题,就是立即切断了辩证运动。”[8]
还应指出,列宁修改国家资本主义概念的定义分明是为自己辩护,标榜自己在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主张同“新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相一致,树立自己一贯正确的形象,推卸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责任。尤为严重的是,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定义掩盖了苏联国有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也掩盖了苏联没有真正变革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错误,使苏联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为苏联党和国家的蜕变埋下了经济基础,也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夭折埋下了祸根。
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资本高度集中的产物。它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夺取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准备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说它是一个进步。相反,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本身并不是进步。而是资产阶级为克服资本主义内在矛盾,阻止资本主义灭亡,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苟延残喘,对资本主义实行的改良,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它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不能挽救资本主义的灭亡,甚至会产生比私人资本主义更严重的社会弊病。西特勒法西斯和苏联社会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产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说苏联当时已具备了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物质条件,那就是说,它同样具备了按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变革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否定这一点,继续搞国家资本主义,必然把社会主义引到邪路上去。
三,列宁主张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根源
列宁主张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是颠倒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并被当时德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所带来的表面的、暂时的强盛所迷惑。列宁主张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认为“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9]
列宁认为,当时苏联存在五种“社会经济结构成分”。即:“(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这里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其中“占优势而且不能不占优势的是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在这里不是国家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作斗争,而是小资产阶级和私人资本主义合在一起,既同国家资本主义又同社会主义作斗争。”。[10]“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11]
必须指出,列宁的上述划分是不正确的。在无产阶级执政条件下,他讲的第(1)种成分,属于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残余,它同“小商品生产”一样都属于小生产,亦都属于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他讲的第(2)、(3)、(4)种成分,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成分的三种不同形式,而“小商品生产”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应当主要指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经济,不应当包括农民,因为农民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而属于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残余。他们之所以具有小商品生产者的性质,完全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使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的一部分,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补充成分决定的;列宁讲的“社会主义”成分,由于没有变革生产方式,实际上仍然是资本主义成分,是国家资本主义。
因此,当时苏联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不同形式的资本主义成分,其中主要是国家资本主义。“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从经济形式,而不是从人口数量上看,他们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占优势。列宁把他们视为优势,并视为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否定国家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斗争,这无疑是方向性、路线性、立场性的错误。所以,“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这一命题的前提和结论都是错误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