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xx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经科商局、县教育局、民政局、安监局、住建局、县文体广新局负责人担任。
二、总则
  (一)为认真履行县食安委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则。
  (二)县食安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承担。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安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食安委作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制订实施意见;
2、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4、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
  5、评议、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6、研究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7、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食安办承担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县食安委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四、会议制度
  县食安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县食安委主任决定召开,并由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议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制度、方案,当前热点、难点等重大方针政策。会议议题由县食安办提出,提前15天报县食安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食安委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县食安办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报县食安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三)联络员会议
食安办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县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县食安办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研究、起草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文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工作信息;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具体事项;提供全体会议研究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事项。 
  五、文件制度
  为保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用“X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县食安办文件,用“X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会议纪要。包括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须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六、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各乡镇、各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县食安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乡镇食安办负责人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机要文件的管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县食安办通报本辖区、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七、报告制度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全面真实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
  (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动态、信息;
(八)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主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公文,要做到文字精炼、规范,条理清楚,主题表达明确、突出,实行一文一事,一事一报。报送的纸质公文使用报送单位的函头纸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公文一式两份,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督查督办制度
  为保证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责任和工作制度,确保公正、务实、高效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县食安委实行督察、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形式为现场督察、书面督察、会议督察、电话督察。
  (一)定期对县食安委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媒体关注的热点事件等,必要时对相关事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九、通报制度
  对下列事项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食安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县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1、重大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2重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6、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十、考核考评制度
  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意见纳入各乡镇政府的绩效考核和县直相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县食安办承办,县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县、乡两级食安办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管理台帐。
  十一、附则
  1、本规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