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不利于反腐
作者:刘植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贪污受贿“起刑点”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从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笔者认为,在反腐败斗争异常严峻的今天,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不利于反腐,同时也造成司法不公。
我国对污罪受贿“起刑点”不断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一般为5000元;现在又一次涨到原来的6倍,即30000元。
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外国刑法大都用同一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我国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与对盗窃罪的罚量刑相比一直较轻,按现行《刑法》,盗窃500元可判处3年徒刑,盗窃3万元可判处死刑。如果把贪污受贿“起刑点”提高到3万元,这就意味着同等性质的犯罪,贪官的“起刑点”是普通百姓的60倍,这显然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现在,姓到国库里拿30000元就可判处死刑,而贪官到国库里拿30000元就可逍遥法外,这算是司法公正吗?
读者也许有印象,广东佛山的几名打工者深夜潜入养鸡场,先后偷得几百只鸡,结果两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名被告被判处6年徒刑。而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也不至于处以这么重的刑罚。
其实,不少国家对公职人员犯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刑罚重于百姓,道理很简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在法国,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40%到1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2.3-3倍;在德国,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1倍。在加拿大,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0.4倍。2010年8月5日,美国新泽西州霍波肯市市长卡马拉诺因受贿25000美元就被判处2年徒刑,25000美元仅相当于普通劳动者半年的工资。
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规定,官员在财产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就是犯罪,可判处25万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公务员利用其公务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可判处1万美元罚款和2年监禁。
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的礼品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按工资40%提取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
中国封建王朝对官员的刑罚也重于百姓。《唐律》规定,官员贪污比普通百姓盗窃加两个量刑等级。《清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仓库官银一至五两杖八十,官员监守自盗一两以下即杖八十;百姓盗窃仓库官银八十两处斩,官员监守自盗四十两就处斩。
通过古今中外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刑罚对比可知,我们对贪官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因为犯罪成本太低,才让一些官员肆无忌惮地贪污受贿,他们清楚,即使东窗事发最多进去呆几年,而贪腐所得够全家几代人享清福。针对法律对贪官的“仁慈”,邓小平同志提出:“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提出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他说:“社保基金、扶贫基金、惠民资金等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历来贪污挪用这种钱要罪加一等,也有人敢下手!”
中央多次强调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零容忍,在这个节骨眼上提高贪污受贿的“起刑点”,宽容腐败犯罪分子,这明显是与中央唱对台戏。
所以,根据历届国家领导人对反腐斗争的指示,结合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参照国际司法实践,现在还不是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的时候,相反,应把贪污受贿“起刑点”降到与盗窃“起刑点”一致起来,这样才能体现反腐决心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