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你真的懂吗?


1、单位和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合法吗?

答:约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涵盖单位所有的员工。

2、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竞业限制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内容为准。但由于竞业限制毕竟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权利,所以24条在强调约定的基础上,又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作出必要限制,即24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离职员工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离职后两年。

竞业限制的地域,一般来讲以与原单元具有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但事实上单位会将竞业限制地域极度扩大化,司法实践中却未见有法院认定竞业限制约定因地域范围过大而无效的情形。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需注意: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在某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震慑劳动者的考虑,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对此,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补偿金数额的,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额,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离职后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答:竞业限制协议经签订后即生效,如果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在解除之前,仍应依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或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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