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暴露出监管环节问题深重,以致环环失效。倘若任何一个环节还能发挥作用,都不会导致后果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舆论场中,有的骂政府,有的骂专家。其实,诸如此类事件的责任,政府的归政府,专家的归专家。
专家言论缺乏约束,与权力、利益合谋,是许多公共危机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看待专家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又如何才能让专家的言论更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公正可靠,让人民放心?
首先,专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不可否定,并且会越来越强大。20世纪知识爆炸以来,一个人根本无法全部掌握人类的新增知识,甚至无法全部掌握一个专业内的新增知识。因此,多数公众无法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即便有,也局限于特定的领域。这意味着,对于许多事件,例如,转基因食品有何危害,“圣元”奶粉是否会导致性早熟,瘦肉精有何危害,普通民众无法作出可靠判断,只有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这与道德、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皆无关,而只与知识本身的发展规律有关。个体的能力很有限,无法掌握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所以,知识的生产、传播与学习都已走上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道路,并且此趋势会越来越强化。在现代生活中,专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知识的生产、对公共事件的鉴别。所以,我们必须正视专家的作用,而不能否定之。若取消专家,我们将退回古代的蒙昧时代。
其次,专家是一种权力,这是知识生产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不可逆转。其实,知识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权力。在中国古代,绝地天通(《尚书·吕刑》)以来,知识就被明确地权力化。而在西方,教会垄断教条的解释权,亦是将知识权力化的范例。到了现代,随着知识生产专业化与职业化,知识的权力特征越来越明显,而知识权力化的载体就是专家。在生活中,专家的权力化表现为:专家的言论与民众相比,具有优先性,即人们应首先认可、接受专家的言论。这意味着,如果专家的言论科学、公正,的确可以给人们提供指导和方便。反之,如果专家的言论不科学、不公正,则有害于人们的生活。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专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自己的专家身份(即学术权力),沦为人们唾弃的“砖家”。
关于专家滥用自己的学术权力,很多人要求专家自律。但其实,那些不负责任的专家哪里不懂这些基本道理和职业道德呢?他们之所以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论,不是不知而犯,而是明知故犯。事实上,专家言论也并未因民众呼吁专家自律而明显好转。
一切权力都必须被有效制约,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滥用,因此,专家的学术权力也是如此。所以,除了要求专家自律,更应对专家进行他律,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让专家的言论接受公众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审查。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该制度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持论专家举证制度;二是专家审查制度;三是专家信用制度。
所谓持论专家举证制度,就是责令专家对其所持之论提供举证。对于一个尚未确定且影响公众生活的问题,若专家试图让公众接受其看法,而其看法受到公众或其他专家质疑,那么,该专家具有举证之责任。首先,该专家必须诚实地给出该问题的相关信息。其次,由于专家是否诚实,他人很难知道,因此,该专家还须给出关于该问题的不同与相反的看法。再次,为了防范某些研究在国外已经得出了可靠的结论,而专家却在国内隐瞒该结论,不同看法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并公之于众。这种情况是有先例的,20世纪80年代,有海归科学家明知瘦肉精已在欧美遭禁,却依然以之申请国家课题。而他们在实验中同样发现瘦肉精的不良后果后,在课题报告中却矢口不提,反而把瘦肉精作为先进技术在中国推广。(田松:《推广转基因技术首先不是科学问题》,载《读书》2010年7期)最后,对这些不同的看法,该专家可以不完全列举,可以归类,但不得以不知道为借口而遗漏,因为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专业研究者不应该不知道一个尚未确定的问题的不同看法。
所谓专家审查制度,是指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来裁判持论专家的举证。当持论专家受到质疑且与质疑方相持不下时,两方中的任一方以及第三方(如政府)均可向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持论专家向专家审查委员会陈词,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持论专家的看法进行专业审查和裁决。在对持论专家进行审查、辩论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公众有权参与整个过程,参与旁听,并提出疑问,以保证专家言论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
所谓专家信用制度,是指凡是面向公众的专家言论,皆应进行信用审查。凡是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言论的专家,皆应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最好是电子档案,发布在网络上,成本低廉,管理方便,且方便公众监督。如果某个公共事件事后证明专家先前给出的信息是错误的,必须查实是哪个专家发布的错误言论,该专家是否具有专业资格,是否进行了专业论证,是否有腐败行为。如果专家的专业资格不够,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专业论证,或者有腐败行为,都必须受到惩罚,应被限制或禁止在媒体上发布言论。涉嫌违法,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或许有人会问: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是否侵犯了学术自由?不是的,学术自由必须是以学术责任为前提的自由。但实际上,学术责任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在法治上更缺乏有效规制,此如美国学者肯尼迪所言:“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对应的是学术责任,但后者却鲜为人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4页)。所以,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不应被误解为侵犯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这种责任追究,乃是在承认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专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危害民众与社会。但是,不能指望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后,就能彻底杜绝专家言论不科学与不公正的情况。首先,不排除某些专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仍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其次,由于真理的标准并不十分可靠,导致有些言论的科学性很难得到共同认可的鉴别,所以,即便专家站在公正的立场说话,其言论也可能不够科学。对这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对于前一种情况,一旦查实,则予以追究;对于后一种情况,虽无法指责专家言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但可以认为该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够。当公众明白了某个专家的专业能力不佳后,该专家的影响力就会降低,公众对他就不会轻信。
虽然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不可能彻底杜绝专家言论不科学与不公正的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把对专家言论的监督与审查公开化、透明化、程序化,在每一环节,各方即便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不敢那么随意和肆意,从而构成一种相互制衡。同时,这种监督可以使专家滥用权力的风险、成本剧增,因而能遏制很大一部分滥用权力的行为。此外,这种责任追究还可以用在公共决策上。例如,专家知道他的言论会被监督和追究,就会更认真对待可行性报告,把报告做得更科学,从而提高了公共决策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