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相关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为15.87%,随后逐步下滑,1994年以后出现快速下滑的趋势,2004年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由1990年的15.87%下降至10.57%。近年来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指导下,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开始缓步回升。2009年,居民工资收入水平占GDP比重为11.83%,较之2004年出现了一定程度回升。从居民间收入差距来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亚洲开发银行最新公布资料显示,1993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07, 2012年这一数据已上升至0.474[1]根据国际通行标准,我国目前属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分配机制上打破计划经济模式下传统“大锅饭”体制的同时,受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等多种因素影响,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部分行业内部分配不公现象突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理论上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 “同工同酬”应是劳动力工资定价的基本原则,但从各行业职工收入水平来看,目前垄断性行业同种岗位工资收入明显高于其它行业同种岗位工资收入。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是形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
2.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企业管理层收入与员工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前期国企改革过程中,由于借鉴了西方私人企业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了较高工资报酬,以激励他们更好地经营管理企业,在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同时,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却没有得到相应地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迅速扩大。
三、分配秩序混乱,部分行业职工收入渠道不规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技术、资源、资本、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我国国民收入呈现多元化的分配格局。由于缺乏必要监管,部分行业在收入分配上秩序混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少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工资收入之外,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及其它福利项目,这些工资以外的收入名目繁多,来源秘密,不易监控。超出工资收入以外的隐性收入,一方面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另一方面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第二、部分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领导追求在职消费,职务消费泛滥,管理失控,其一方面进一步拉大了领导与员工之间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为变相地贪污腐败提供了有利条件。

    从财政再分配职能来看,国家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提高以后,投资性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而用于科教文卫等民生性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仍然较低,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由此导致了财政对于科教文卫等改善民生的再分配职能相对乏力。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财政用于科教文卫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20.02%,2009年这一比重为24.33%[2]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1] 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开的数据。
[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开的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