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有大量关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论述。穆勒认为,必要的职能是与政府这一概念密不可分的那些职能,或所有政府一向在行使而未遭到任何反对的那些职能。他认为,政府的必要职能是指除保护人们免遭暴力与欺诈之外,还包括铺设街道、安装路灯、打扫街道等许多方面。此外,对于政府可选择职能的定位,穆勒认为,政府可选择职能是指在保护国内产业、高利贷限制、反垄断、免费教育、保护弱者等方面可以承担的职能。
总体来看,穆勒关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理论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建立科学的公共财政体系提供了理论借鉴。
英国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利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说明了将富人收入的一部分转让给穷人会增大社会福利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庇古探讨了收入转移方式问题。庇古认为,无论实行哪一种收入转移方法,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以便使投资于福利事业的收益大于投资机器的收益,使投资于福利事业的结果能给资产阶级带来更大收益,因此,对于那些有能力而不工作的人,则不应该得到政府补贴。
庇古的收入转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平抑收入差距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收入转移,可以缓解社会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收入转移,也可以刺激消费,有利于富人实现持续营利。
凯恩斯认为,国民收入分配不公是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充分就业,就必须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他认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措施主要是通过提高富人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方式,加强对富人直接税的征管。凯恩斯认为,在资本家奉行节约信条的条件下,如果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那么,其必然大大地降低社会消费倾向,而不利于资本积累。因此,就必须通过加强征收富人直接税的方式,来补贴给穷人,以此剌激消费,扩大社会需求。
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理论依据。
布坎南在其著作《自由的限度》一书中,探讨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问题。他认为,促进“机会均等”的解决途径是诉诸立宪秩序,诉诸那些在周期内政治倾轧和冲突之外选出的,并对政府行为和私人当事人的行为有准永久性约束作用的制度规则选择。立宪规则也许可以这样规定,建立包含某种可以鼓励起点平等的制度结构。此外,布坎南探讨了矫正的方式问题。布坎南认为,可以通过转让税和公立教育,部分矫正人们进入市场前的不公平。他认为,既然由于出身的不同所导致的收入不同被认为是不公平的,那么,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来调节或矫正这种不公平。因为财产在代际之间进行“露骨”或“公平”的转移,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前提。另一方面,公立教育的实行,可以增加人们获得相对平等的收入机会。
总体来看,布坎南从宪政的角度,主张通过征收转让税和实行公立教育的方式,部分矫正人们进入市场前的不公平。布坎南这一思想提示我们,当前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要通过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增强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的方式,进一步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西方现代财政学主要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合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一章《财政职能综述》专门研究了财政职能问题,他们认为,财政之所以具有分配职能,是因为生财能力各不相同,而积累和继承的财富因人而异所造成的。
马斯格雷夫关于财政再分配职能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指出了通过财政再分配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的原因及重要性,为市场经济下财政正确地履行再分配职能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借鉴。
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上,弗里德曼提出了负所得税理论。弗里德曼认为,负所得税制度可以在确保最低收入的同时,避免了现行福利制度的大部分缺陷。它具有将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负责的人来对待、使穷人具有自助动力、消除官僚主义和政治贿赂等等优点。
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自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设计,其在执行过程还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如居民的所有收入是否都在应纳税款上加以反映,在日常税款征管过程中,是否严格地按照设计的税收制度来执行,穷人得到税款后是否立即消费等,这些都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负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效果。
英国经济学家米德认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提供免费的教育服务;第二,通过扩大社会福利的方式保证国民最低生活需要。
米德从满足国民最低生活需要的角度,说明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如果说保证国民最低生活需要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结构的治标之策,那么,通过推行公立教育的方式,提高国民自身素质,则是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根据这一思想,当前,我国一方面应该坚定不移地加强教育投入,大力发展公立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证国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第三次收入分配是指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的行为所导致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第三次收入分配主要基于以下理论:1.基督教的契约观;2.西方企业家的慈善观;3.波特的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