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法治的温度


  2014年12月4日,历史应该铭记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宪法纪念日,巧合的是这一天,我正坐在吉林敦煌法院刑事审判大厅的辩护席上,为当地所谓的黑老大邱某辩护。尽管当天延边的气温低至零下20度,但作为一个执业20余年、办理无数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前所未有的感受了法治的温度,也沐浴了第一个宪法日的阳光。

 
  2014年3月,敦化市警方相继抓获了以邱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分子,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5日邱某的直系亲属通过朋友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当时邱某的亲属非常着急,因为该案专门成立了专案组。按照当时的情况判断,邱某凶多吉少,命悬一线。此前我也办理过多起涉黑案件,但听到本案的情况,我心里还是捏着一把汗,我深深的感觉到当事人的委托是沉甸甸的,如果辩护不理想,不仅对不起委托人,而且会一辈子生活在自责的阴影里面。有鉴于此,我郑重的对当事人的家属说:一般来讲北京的律师水平可能会高一点,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无能的。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到北京找到了庞律师就找到了救星,看到了希望。我不是孙悟空,没有三头六臂,但有一点请你们坚信,我庞律师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以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提供高效、务实的辩护。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太情愿接手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但看到当事人焦急、无奈的眼光,有感于其真诚和信任,最终我们签订了委托辩护协议。
 
  签订协议后我第一时间赶到了延边,因邱某“黑恶势力”案情重大,邱某被异地关押。到达敦化后我们约见了办案机关,敦化市公安局专案小组的人员及时接待了我们。当时我们了解的邱某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妨害作证。同时,该团伙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了解完简单的案情和罪名后我和另外一个律师依法会见了邱某。经过第一次会见,我深深的感觉到,以邱某为首的团伙如果按照“涉黑”或者“黑恶势力”团伙来处理是欠妥的,因为所谓这样的团伙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既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也没有保护伞;既没有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也没有称霸一方、为非作歹。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及时和侦查机关沟通,阐述我们对本案关于涉黑的定性。令人欣慰的是,在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诉意见书对该团伙没有按照“涉黑”案件指控。
 
  2014年8月1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尽管该案没有按照“涉黑”案件处理,但作为辩护人,我感觉肩上的压力还是沉重的,如果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最终被认定,邱某的命运令人堪忧。因为他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妨害作者罪。在认真研究过本案近30本厚厚的证据材料后,我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郑在锁律师紧锣密鼓的撰写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事后证明这一万多字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使案件出现了转机,而且改变了邱某的命运。2014年11月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邱某的罪名只剩下一个:组织卖淫罪。
这充分说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公诉机关绝大部分都采纳了。这种情况对于执业20余年的我来讲有点喜出望外,我发自内心的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也对公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作风表示深深的敬佩。把辩护中心前移既是辩护的本质要求也是律师敬业精神的体现,如果坐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也许一切都有点晚了,协调沟通的余地就非常小了。
 
  2014年12月4日,尽管敦化气温很低,到处是冰天雪地,但却阳光明媚。邱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犯罪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依法开庭审理。邱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唯一罪名是:组织卖淫罪。后邱某被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5年6个月。判决下达后邱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审判庭内气温不高,我穿的相对较少,轻声咳嗽了几声,公诉人听到后在中间休息期间要把自己的外罩给我,我当时感觉到心里暖烘烘的。也许那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日,在这里开庭,辩护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的味道、沐浴了法治的阳光,也看到了司法三曹尽管分工不一致,但我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共同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一起寻找案件事实真相。分工不同,但却互相配合,相互体谅,和谐统一。敦化公诉机关的客观理性令人钦佩;公诉人的素质是一流的;敦化法院的庭审是严谨、公正、和谐的,而这一切,在我20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是很少看到的。房地产律师www.gaopa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