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慎权者可久


 明法慎权者可久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不论是多党执政还是一党执政,无不希望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希望长久,至少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明法,二是谨慎用权。

明法,首先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应该是客观的、公正的、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规矩和绳墨,它是整个国家的“权与衡”,不是某个集团或个人的保护工具和斗争工具。因此,法律要去私为公,体现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这里的“去私”,不只是执政者个人的私利,更应该去掉政党和集团的私利。能够去除私利、制定公众之法、公民之法,那么,社会就安定祥和,国家得治稳定,军队会有强大的战斗力,国家就能够兴旺发达。

制订法律要做到三点:其一,要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规律和,不能违背天道、民俗,应该顺天道、循人情。当然也应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经验,这样,可以少走许多弯路;其二,量可能:即立法的时候要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设定标准,不要提出太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致法律成为空文(这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律的阶段性,时期性,因此,制定法律亦不能让理想所左右);其三,法律要明白易懂,不能晦涩难懂。那么如何做到这些呢?

立法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是领导指定某些人的事情,应该由社会各界、各阶层的真正代表依据事理和国情,经过充分的争论、协商、讨价还价地制定法律和规范。这就是民主立法。法律一旦形成,则必须及时公开、公布,让众所周知,以使公民根据法律行为取舍。法律的及时公布也可防止公务人员徇私枉法。如此,公务人员才不敢以非法手段骚扰公民,公民也不敢犯法以干扰公务。

明法的另一层含义是要求公务人员首先要熟知法律,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吏为师”,普及、推广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法律必须得到政府赏罚分明的坚决的执行,这样才能治理好国家。

明法,还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权威,有法必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总结分析历史上许多国家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动乱之国不是其法乱了,而是法被执政者自己抛弃了,践踏了,不用了。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却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之邦。换一种说法,动乱消亡之国多数是权大于法,没有使法律得到切实可靠的执行。

那么,如何让法律得到可靠执行呢?首先,法律既定,执政者不得以善言害法,不得以文件害法,不得以情害法,要严格尊重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其次,法律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奖罚分明,“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罚”。不因私喜而加奖,不因私恶而加罚。赏罚一断于法而不得因情因势而更改。

如果执政者滥施恩惠、侵害法度、错庸暴虐、职权不分则可能招致亡国,失去政权。执政者遵守法度、忠于职守才能保持安定。即使牢牢地掌握着权力,也应该谨慎的使用权力,明于法、慎于权,社会才能祥和稳定。

慎权首先需要了解公共权力的本性。现代社会,公共权力不是那个人的祖传物,也不是那个集团的当然之物。它是公民个人出让的部分权利,如社会治安、交通、国防、教育、医疗、国际交往等个人处理起来成本太大或得不偿失从而出让给政府,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使用这部分权力,而公民以税的形式向政府支付费用。

慎权,还要客观地分散权力,使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掣肘,才不至于形成一权独大。这是当代慎权的制度性约定,不要在这里心存侥幸,也不要有任何托词。科学合理的分权,既是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也是理性认识权力、使用权力的要求。任何时候,一权独大给社会、给国家、给自己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

慎权,还要有一定的制度环境,这就是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在现代,制约权力成为一大难题,即使有制度化的分权体系也难以保证权力客观公正地运行,而言论自由是制约权力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为什么要放弃或漠视这个主力军和生力军呢?没有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长治久安。保障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既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制度环境。

 

2016616日星期四,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