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处重大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一年多来,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先后参加了九次庭前会议,感受颇多。
先说庭前会议的好处。庭前会议解决了绝大多数程序性问题。司法实践证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问题影响开庭审理的案件,如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召开过庭前会议的案件比没有召开过庭前会议的案件少得多。有些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程序问题导致二次或者三次开庭的较为常见。相反,召开庭前会议的往往不存在二次或者三次开庭的情况;庭前会议是法官了解和掌握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和定性存在争议的最佳途径。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可以交换意见,便于法官掌握双方的分歧观点,并在庭审中重点关注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于争议或者分歧较大的事实,法官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内容。
笔者在一起贪污案件的庭前会议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经过与公诉人初步交换意见,法院同意在法庭调查时先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并最终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可以平等交换证据。辩护人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同时,也可以向公诉人交换证据,公诉人也可以针对辩方证据提交新证据。平等地交换证据并就证据交流观点,可以有效减少控方对于辩方举证的怀疑,降低辩护律师举证的风险;庭前会议提高了开庭审理的效率。笔者参与的被告人杨某受贿36起、受贿数额达1000多万元的案件,因为庭前会议明确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法庭便把争议的问题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只作简单核实。所有整个庭审只用了六个小时就顺利结束。如果没有庭前会议上的沟通,像这个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至少在十个小时左右,庭前会议节约司法资源的功效明显。
当然,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看,庭前会议还有需要改进或改革的地方。一是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上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规定过于狭窄。庭前会议除了解决程序性问题外,法院还可以将部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并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特别是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案件性质的意见等。在一起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的二审案件的庭前会议上,辩护人除了提交辩护证据外,还就抗诉的事实和根据发表了简短的辩护要点。检察人员当即表示,检察机关在决定支持抗诉时没有考虑到辩护人的意见,表示会后向组织汇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研究决定,撤回抗诉。笔者相信,只要控辩双方都能够本着客观、坦诚的态度,庭前会议是可以兼具解决一部分实体问题的功能的;二是庭前会议对于控辩审三方都有益处。由于控方观点不超出起诉书的范围,法官已有充分掌握。但辩方证据及观点则缺乏正常的沟通渠道,庭前会议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律师是法官的助手”。法官审判案件虽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但辩护人单纯从维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进行辩护,其独特视角可能会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可以帮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平衡各方法益。对于公诉人来说同样如此。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前了解辩方观点,有利于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把法庭上的公诉功课做得更扎实。但从实践看,检察院对于庭前会议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提升,并积极支持、参与法院主持的庭前会议。对于辩护人来说,有了坦诚交流观点的机会,等于多了一次向法官、公诉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法官和公诉人进一步了解、理解辩护人的观点;三是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不应当“留一手”。有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将有分量的证据或者辩护观点放在法庭上,辩护效果更好。这种认识虽有其合理性,但辩方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核实后才可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辩方观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才可能被法院采纳。因此,既然有了法定的交流平台,辩护人再“留一手”就无多大必要。房地产律师www.gaopa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