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


     市场“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
“逐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指出,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根据各自的社会分工生产、销售产品,一方面可以满足各方面市场主体的生产和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此而言,“逐利”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必需通过生产满足于市场需求产品的方式,来实现由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向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转换,然后,再通过由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向以商品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转换的方式,使其生产成本得到有效地补偿,使企业再生产能够得到持续,使市场主体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理论上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社会生产,实现生产成本的有效补偿以及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生活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如果没有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以及市场主体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保障,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逐利”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逐利”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持续发展。因为,如果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那么,其一方面不能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将其产品的使用价值转换为价值,从而使其生产成本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市场主体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理论上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以市场主体产品生产和其自身及家庭再生产为依托,“逐利”行为和“逐利”机制就不可能发生。因为,产品生产是“逐利”的主要手段,而满足市场主体自身及其家庭再生产的需求,是“逐利”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市场主体在“逐利”机制作用下,不是通过向市场提供满足于市场需求的商品的方式,来实现商品的价值,那么,在既有的社会分工条件下,市场主体就不可能通过由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向以商品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转移的方式,来使社会再生产和其自身及家庭再生产得到维持,从而使这种“逐利”行为失去任何意义。由此可见,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必需满足于市场需求,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及其自身和家庭再生产得到持续。就此而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逐利”机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既有社会分工条件下商品生产的质量和数量,在保证商品使用价值效用的前提下,使社会总生产与总消费之间保持相对均衡。

2.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机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既有社会分工条件下通过向市场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有效产品的方式,为“逐利”行为准备基础性条件之后,在“逐利”机制和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其必然会通过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以及生产满足市场新兴需求产品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润。理论上而言,企业对于产品生产技术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在增加产品生产者收益的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效用[1]。在“逐利”机制作用下,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也在很大程度使社会再生产规模得到不断扩张,从而有效地满足了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此外,在“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在通过新兴产品供给的方式来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新兴的市场需求,从而使市场可供给的产品品种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有效地促进了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均衡。



[1]理论上而言,这种消费效用的提高,主要表现为由于产品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产品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从而使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