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国资改革是近年经济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议题,有鉴于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紧密互动的事实,国企国资改革因而也是证券市场高度关注的一个核心热点话题。
关于国企改革这一宏大议题,就当前的实践与认识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国企改革目前仍然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之中,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探索远未结束。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这一问题都将会处在探索过程之中,中央部署与地方实践也将会在认识深化与相对配合中持续向前推进。
经过多年的讨论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目前人们对国企改革在认识方面的一个重要收获是,各方对国有企业应当区分“公益”与“盈利”两种类型进行分类改革与监管,已经达成共识,并且正在转化为国家政策而付诸探索实施。笔者认为,因为一切竞争性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标,国企的盈利性功能属于企业个体“自发”决策范畴,在一个公平、健全有效的竞争环境中,各类企业藉由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目标,从这一意义上说,国企改革的盈利性功能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宏、微观层面的市场制度构建。而国企改革核心的、带有共性的、无法进行“自发实现”的问题在于它公益属性的认定与改革落实。同时在现阶段,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国企改革存在的突出性的问题在于宏、微观收放分配层面,而国企改革需要正确利用资本市场。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公益属性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公益性,需要回溯国有企业何以存在这个本源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为何需要存在?目前具有普遍共识性的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国有资产存在担当基础保障与纠偏功能;同时,出于国家安全等战略性考虑以及承担高风险的新兴领域的开发,也需要国有经济担当引导、保障功能。
由此,没有争议的观点是,国有企业应当存在于市场竞争不能涵盖的“失灵”区域,或者因国家战略安全需要而限定竞争的领域,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在宏观调控、抒困民生中谋取“国家租金”最大化、也即是全民福祉最大化的公益职能,而不只是一般性企业单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功能,这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国有企业是否担当“公益”功能?基于这一认识,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而由企业的竞争性与盈利属生所决定,目前人们的认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盈利性国企是否应该追求完全的盈利性方面,这是一个仍需要继续深入地研究探讨的问题。目前主流观点是,盈利性国企等同于其他所有制同类企业,应当实现公平与充分竞争,但其所在行业不应当形成国有资本的完全垄断,应该对这些行业放松准入管制,创造各类企业进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由此才能更好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效率目标。但即便竞争性国企,也需要担当合适的公益功能。
对国有企业“公益性”议题,需要厘清的两个认识方面的误区,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高度控制之下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有它的清晰边界,本质上完全不同,市场经济条件的国企公益职能本质是解决市场失灵与资源产业配置的战略引导,职能实现的方式是依靠市场而不是行政计划。二是国企盈利与公益的关系方面,国企担当公益功能并不完全排除其为了维持正常运行而允许追求一定程度上进行保值与增值,既便是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也需要将“公益”目标与“保值增值”目标进行统一。建立在公益性前提之上的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体现出国有企业一定程度的盈利性,这种盈利应当受到管制,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而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盈利性国有企业,其与非国有企业的职能一样,主观上着眼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客观上创造就业与税收,其在公益性方面的体现是自身所应当肩负的战略保障与产业引导等职能,也就是这些职能决定了盈利性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本质区别。
解决两类委托-代理条件下的宏、微观分配问题
当前来看,国企改革的一个突出任务是解决两类委托-代理条件下的宏、微观分配问题。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安排,而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两个层级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一层级即是“国家代理人”(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全体人民委托在谋取“国家租金”最大化目标之下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依法处置代理权,由此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级是企业经理人受所有权力人委托进行具体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分配效应而言,两类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不同层级的分配问题: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更多涉及到宏观层面的分配问题,第二类信托关系则更多涉及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问题。
宏观层面的分配关系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如前述及的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的存在、国家战略安全需要以及我国基本制度规定的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发挥的主导、引领作用等。而国有企业的宏观分配宏能体现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所属的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及其差异。目前存在的问题在宏观层面体现为政府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主要是国有资本租金收费较低以及中央与地方企业上缴红利过低等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资源掌控程度,表现为中央级企业大多形成垄断地位,地方政府之间结构差异明显,国资运营收入差异较大,成为地方财力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最终反映在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事权匹配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微观分配问题首先表现在国有企业高管与国企员工之间的初次收入分配约束关系方面。在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资一般是以政府管制方式进行规范,但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高管一般具有行政级别,其组织级别、工资福利待遇涉及组织、人事、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暂时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与明确的部门单一的管理机制,国务院较早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即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发布。二是国企改革部分企业进行的身份限定,一部分员工拥有“全民所有制”编制身份,一部分员工实行“雇员合同制”,其在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方面差距较大,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由于各项管理机制以及市场机制本身不健全、同时也有“政府失灵”等原因,我国要素分配的非市场竞争分配方面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等道德风险以及规则与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大量存在,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成为一段时期以来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国有企业非市场化分配问题还涉及国有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由于决策者与代理人实际存在的关联关系、国有企业制度强势以及通常情况下实际垄断带来的市场优势等原因,社会资源实际上会被倾斜于国有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这一效应突出体现在信贷政策、信息优势以及地方政府具体计划制定等等方面,如国有企业总是会先于私营企业取得额度以及低成本资金,政府对新技术企业的扶助资金,国有企业通常会比私营企业更具有优势获得等。国有企业同时存在过度占用社会资源、垄断、官僚主义以及浪费等等问题,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缺乏以及公平扭曲,无疑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原因,而需要通过改革进行解决。改革涉及建立宏观层面的健全、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微观层面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之下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利用资本市场应强化纪律硬约束
国企改革需要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笔者认为,国企改革对资本市场的应用应当摈弃“股权融资”与“脱贫解困”等过于功利性与简单化的旧有认识,应当看到资本市场对国企改革全方位的基本保障功能,正常发挥这些功能才能较好地实现改革目标。这种功能体现在:资本市场为国资提供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定价机制,资产证券化后的国资市值将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同时暴露低效与无效资产,使国有资产估值迈向市场化。资本市场也给地方国资改革提供一个有效的资本运作平台,国有资本边界的扩展与收缩,通过收购兼并与被收购兼并等将更加便捷、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其三,地方国资证券化也可以与地方政府债权融资形成互动,股权融资机会增加有助于减少对债权融资的依赖,以此可以优化负债结构。最后,国资保值增值可类似于基金净值排行一样直观透明,也可使得国有资本经营考核与监管更加便捷。
当前来看,应当硬化约束国企改革对资本市场的过度功利化的利用。强化国有资产主体行为人尤其是控股股东、社会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责任,及严格监管执法,严格规制国企改革中将股市作为“提款机”的动机与行为,促使上市公司依靠诚实经营与真实业绩成长实现资本增值目标。由此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才能够稳定与提升市场情绪,而稳定的市场也是国企改革得以有效推进的基础。
对当前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总体评价:笔者认为,当前市场应当说有期待也有忧虑。市场的期待在于:希望国企改革能够体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指导原则,能够实现经济、社会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宏观目标;够区分公益性与盈利性不同所有制企业类别,分类实施改革,完善与提升公益型企业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与效率,更好担当政府基本的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优化盈利性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国有资本收益实现方式,构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让各类企业一道公平地参与竞争;构建健全有效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我国国情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保持国有企业的长久活力,等等。
市场的忧虑在于:担忧改革有违市场化方向初衷与精神,偏离上述正确原则目标。当前阶段人们现实的忧虑在于两个以下方面:一是有鉴于国有企业在众多领域居于过度垄断与支配地位的事实,人们担心国企改革无法打破过度垄断,继续朝过度集中的方向演进;二是改革过程中的非市场化手段有悖于目标实现,比如涉及的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机制如何公平合理以及有效建立的问题等。对证券市场而言,人们期待国企改革推进能够严格纪律约束,为国企改革提供健康良好、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也给投者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与交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