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的处理标准,一般由污泥处理后的去向所决定。目前,国内外对含油污泥的处理方法很多,国内外最主要的终端处置方式是填埋和筑路。为避免含油污泥的填埋对土壤产生不良影响,各国对填埋和筑路污泥的油含量、农用污泥的重金属含量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由于土壤对油类有机物的接受程度不同,目前国内外对填埋污泥的油含量、重金属含量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美国和法国用于填埋的指标为≤2 %,筑路为≤5 %;加拿大用于填埋的指标也为≤2 %。为减少危险废弃物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风险,我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8598--2001) 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等标准。在上述标准中,将含油污泥归类为危险同体废物,但并没有对含油污泥的油含量提出量化指标。仅在《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中,对污泥中的矿物油含量给予了明确规定,要求土壤中矿物油最高允许含量不得超过3 000 mg/kg(≤0. 3%)。针对危险废弃物的一些具体处理方法,其处理后是否属危险废物,还需要根据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