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反转是否标志着中国制造的转折点?


  最高法院把争议四年多的国内知名的乔丹体育公司被美国退役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先生起诉的商标行政案件改判了,不做事后诸葛亮的话,应该说这是出乎很多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意料的,因为虽然可能很多人也的确觉得这是常识问题,但讨论专业问题不能凭感觉,真正深入分析法律和同类案例起来,往往未必如想的那样简单。这个案件出成为头条大新闻就是因为过去的类似案件可都不是这么判的,比如美国明星小甜甜布兰妮2012年也曾在中国同样姓名权状告商评委,结果败诉。为什么最高法院今天会有此惊人之举呢?

  纵观国内外许多大案的经典判决,往往都不乏天时地利人和各种因素综合而成。乔丹这个案件在今年这个时间节点能改判,从大的宏观背景来看,可能不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持续国际压力因素,加上今年司法纠正错案东风下,最高法院顺应天时地利人和而为,至于专业上的具体规则,是否通透、可持续恐怕倒还在其次。

  从学术探讨角度来说,当初本案原告以姓名权为案由起诉似乎不太明智,若非故意从诉讼策略角度选择弱势个人维权名义以便于博取同情,那就是法律关系研究不到位而选择了难以自圆其说的案由,类似案件中,原告若以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与原告有关的相关内容,这种请求禁止他人搭便车的请求似乎法院和商标机关都没啥理由不支持,也许不必闹到最高法院也未可知。乔丹体育错误在于宣传和商标某些内容让人误解为与美国迈克尔乔丹有关,或者说不当利用了迈克尔乔丹在体育领域的商誉,若剔除这个部分,任何人注册“乔丹”商号、商标,比如我注册一个乔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难道不可以吗?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扯得上关系吗?

  假设我的分析能得到最高法院支持,则这案件就是典型的“原告当事人犯错却害得法院吃药”,这样的事绝非少见,因为公众看到的是乔丹是明星有理却打不赢官司,但绝大部分人不理解也不屑于去深入了解打官司还是有很强的专业性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打赢的案件,从姓名权起诉可能就是输。本案最高法院改判了当然认为原告英明睿智,但有几个人有纠纷时从一开始就能料到一路败诉到最高法院去上演惊天大逆转?

  我国目前法治尚不成熟,专业研究价值还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实体上有道理却由于诉讼策略失误导致败诉的案件,媒体一炒作,就容易引起舆情和领导重视,法律毕竟不是自然科学,只要当事人有理,公众往往才不管你专业层面有没有瑕疵,他们关心的只是结果。这就是前面说的当事人犯错却让法院吃药。这时候往往处理案件的经办人为了解决问题就要设法重新解释甚至创造规则,由此导致很多在个案中看似解决了问题,在整体宏观层面却往往伤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预期。

  在乔丹这个案件中,我们更应该看到的不是个案的得失,也是受业内老法师的启发,我个人更愿意把本案看成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利用司法指挥棒纠正过去的一些偏向,以行动鼓励创新,向山寨说不,这个案件就是转折点,过去很多中国创业公司是有“原罪”的,创立品牌时总是希望搭便车,傍大树,由此导致很多我国很多产品假冒但并不伪劣的现象,一旦这些企业做大做强要上市了,那些大品牌就会跳出来主张权利,乔丹体育这么多年上不了市,就是因为主要品牌一旦有重大法律风险,IPO过会是无法通过的。最近这两年我们的低端粗放的制造业已经到了几乎山穷水尽的地步了,而出境游购物和海外代购异常火爆,说明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还是很强劲,在这种低端仿冒山寨生产能力富余而高端有知识产权含量的生产不足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是想能不能通过这个案例,引导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树立自己的品牌,研发自己的专利,不要再继续像现在这样乔丹体育都已经是驰名商标了,仍然被人家不依不饶追着打官司。过去已经判决的像某些案件尊重既成事实,不轻易通过司法判决打破企业竞争格局的情况可能慢慢就要变了。但不让企业着实疼几下有几个企业能醒悟和行动起来呢?

  虽然企业更换品牌可能耗资巨大仍然前途叵测,笔者仍然建议乔丹体育壮士断腕,更换品牌后再重新与迈克尔乔丹先生授权的企业竞争。一个容易让人联想到美国篮球明星的企业自称民族品牌那是会导致两头不讨好的。放下包袱,学习联想启用Lenovo品牌那样,也许不失为痛定思痛的凤凰涅槃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