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评律师:政府行政机关如何厘清信访事项和履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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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淼 北京蓝评律师事务所政府顾问法律部

【审核】

北京蓝评律师事务所质量监督与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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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机关在处理的日常行政纠纷中,会接到来自群众的各类来信,其中信访件和履职申请最为典型突出,若行政机关对此不能正确界定厘清,就可能会发生错将履职申请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处理,从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的结果。 因此,正确区分信访事项和履职申请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处理日常来信尤为重要,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四点对两者作出区分:

一、内涵与外延不同

“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即建议批评式信访)或者投诉请求(即行政救济式信访),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履职申请(从行政机关而言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指“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面临被侵害时能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三是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二、职权依据不同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职权是职责的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向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而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据则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法定处理机关不同

《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即信访部门)须承担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受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四、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