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壹号工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问答(二):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有哪些要求?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在登记事项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二、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十四》的规定,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