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遇碰瓷?郎永淳醉驾或不被拘役
(请勿擅发公众号)10月6日,郎永淳在北京某地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16日,已被移送检察机关。而据相关律师介绍,因醉驾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极大,目前已经被列入刑法之中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月29日《华商报》)
在网易新闻看网友的评论,感受多数网友与我一样,对郎永淳很是有好感,对发生在郎永淳身上这件不该发生的事感到非常遗憾。笔者先按照此前惯例摘录前五条留言,以供网友参考:
1、做啥都不容易,为了妻子治病离开电视台的好男人,祝你早日成功。
2、这个年轻人不招人讨厌。
3、他是为了他患病的妻子转的行
4、有消息说就是代驾下的套。
5、昨天不是说找了代驾,只是快到时候代驾说有事走了,借着一辆车刮擦了过来,然后喊打钱,不打钱报警!
有关被“下套”说,随后有一位ID为“网易中国手机网友 ip:120.230.*.* ”的发帖称:“被碰瓷党陷害的,他本来叫了代驾,开到离家还差一点的地方,代驾突然说身体不适开不了了,他见离家很近就想自己把车开回,没想到刚开就被一车剐蹭,对方要求私了索赔金额甚高,他不同意,最终报警 招致刑祸。”
虽然我对郎永淳也是充满好感,但对这个“下套”说仍不大相信,感觉更有可能仅仅是一名“郎粉”替郎永淳开脱的臆想。因为如果真是这样,公安机关会通过监控来判断是否遭遇“碰瓷”,并将其“已经聘请代驾”的信息一并发布,以便其在后续庭审时得以从轻发落。
就郎永淳此次“醉驾”一事,笔者除为他感到十分惋惜外,也为他的处境感到担忧。但郎永淳最终会不会如媒体解读的那样一定会被拘役,窃以为仍非定数。
我们知道,虽然“醉驾入罪”被社会上赞誉为中国执行得最好的法律,但在其实施之前,并不开车的笔者一直是持反对态度的。因为醉驾即使未造成后果,此前被查后也会面临15天拘留,这对一般人来说就已经难以忍受了,再配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就相当严厉了。受过此种处罚的人,绝大多数肯定刻骨铭心,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此外,《刑法》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被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的标准扩大化了,而且此举也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大。
正因为这方面考虑,在“醉驾入刑”出台几天后,最高法副院长(现任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一次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表示: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醉驾一律入刑”的硬性规定也早已松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年初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就规定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郎永淳血液内207.9mg/100ml的酒精含量已超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需从重处罚的要件,但若郎永淳当初确实找过代驾,且确系代驾在其离家不远的途中身体不适开不了车,即使没有“碰瓷”一说,相信庭审时法官也一定会考虑这些情节。只要郎永淳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获取对方谅解,最终判个缓刑也不是没有可能。
行文至此,笔者还是要再次提醒大家,“酒驾”不但会危及他人安全也会危及自身安全,因此必须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若带车赴宴,又想喝酒或经不住劝端起酒杯,就果断找个“代驾”吧。(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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