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除一楼外96户业主及福田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为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感到震惊!
从法律有依据看,这种判决是不荒唐的。但这一法律规定是不是有点荒唐呢?法律责任可以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吗?世界上有这样的法理吗?如果是人为所抛,是构成过失杀人罪的,如何追究过失杀人罪?又为什么可以不追究过失杀人罪?
疑罪从无,这是现代法理的基本原则,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显是疑责从有了。不知道国外有没有这样立法的?如果没有,我们太应该反思了;如果有,我们也应该不盲目借鉴。法律是不能容忍冤枉人的。
无视法律让人们切身感受到不公和冤枉,是万分严重的大问题。想想那些街头车祸好多人怕被讹诈不敢施救的原因,就不难发现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追责是多么的恐怖。
受害者值得同情和救助是显然的,但拿严肃的法律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同情和救助,我认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
我希望法律专家反思这一问题,彻底清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如果是我的观点错了,也请知晓者给我一个更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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