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马迁的《史记》的记载,远古时代的中国“三皇五帝”时期,帝位的传承是“禅让制”,即当一代帝王在位之时便开始特色贤能之人专门栽培,最后将帝位让给这位继承人。然而,到了夏禹时期却废了自古相随的禅让制,而是传位于其子,从此帝位的传承便开始了“让子而不让贤”的做法,这便是中国此后历经长达数千年的“家天下”历史的开始。这一王朝便是传说中的“三代”之第一代——夏代的开始。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专制君主的产生,国家机构也就得到了加强。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保证法令的通行,夏王朝还在加强军队建设,修造监狱,制定严厉的刑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赋税的征收管理。
据史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尚书·禹贡》);“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古本竹书纪年》)
“任土作贡”,就是根据各地的出产而纳贡的原则。
《尚书禹贡》详细描述了夏朝贡纳制的具体内容:
冀州:“入谷不贡”。
兖州:“贡漆丝”。
青州:“贡盐、絺(chi)、海物惟错”。并贡泰山所产的丝、麻、铅、松、怪石。
徐州:“贡惟十五色”。
扬州:“贡惟金三品(即铜三色),瑶、琨、齿…羽、毛等”。
荆州:“贡羽、毛、齿、革、惟金三品,等等”。
豫州:“贡漆、麻、絺、纻”,并待命而贡“磬错”(治磬之石)。
梁州:“贡铁、银、镂、磬、熊、狐、狸,织皮”。
雍州:贡球(美玉)、琳(美石)等。
据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贡赋,已具有如下一些赋税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它是根据国家的需要,按规定强制征收的。
第二,无偿性。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但是,由于夏王朝刚刚脱离原始社会,还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许多残余。其内部原属不同部落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表现在赋税征收上也有差异。这说明夏王朝的赋税,还是处于不成熟的幼年阶段。此外,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