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一:呼吁规范枪支认定标准


 两会e案一:呼吁规范枪支认定标准

去年10月,“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宣判,其中因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社会除惊诧于冯志明诸多罪名中竟没有刑讯逼供罪之外,还将之与“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相比较,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法律对贪官更宽容,对平民百姓更严厉。

 

或许是巧合,就在冯志明一审判决见诸媒体几小时后,福建高院官方微博即发布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来,18岁四川小伙刘大蔚因从台湾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当庭撕心裂肺地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刘大蔚的这段名言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史甚至世界法制史史册。刘大蔚如此简单明了地诠释刑法,揭示的是中国在枪支认定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法院认定刘大蔚所购仿真枪为枪支,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而《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很明显,这两个枪支认定标准“打架”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动能其实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而根据我国公安系统的研究数据,弹丸对人体皮肤穿透的最小值是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过低,且与《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这正是造成基层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比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一审、二审均被判10年有期徒刑,再审被判4年有期徒刑。通过继续申诉,最终越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2016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笔者以为,因为对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已造成诸多并无犯罪动机的玩具枪爱好者稀里糊涂被起诉甚至坐牢,而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公安部的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规定“打架”,也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理应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对枪支重新定义,大幅度提高目前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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