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一些理论工作者对于引进外部资金的理论,还存在着许多误区,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进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投资国国内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一些理论观点认为,引进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投资国国内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如前所述,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如果单纯地吸引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外国信用货币资金,其与本国发行信用货币并没有多少区别。从外资进入被投资国的路径分析,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外资进入被投资国以后,首先要通过外汇结算的方式,转化为被投资国的本币资金,然后以被投资国本币资金的形式,参与被投资国的生产活动。从外资进入被投资国所经历的上述路径来看,外资进入被投资国所增加的信用货币,实际上是被投资国中央银行自己发行的信用货币,外资投资本身并没有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增量资金。当然,被投资国通过外汇结算的方式获取了外商投资的外币,这种增量的外币主要以被投资国国际储备增加的方式体现出来,从动态来看,这部分外币的所有权并不是属于被投资国所有,因为,外商投资在投资期满结束时不但需要换回其投资本金所对应的外币,而且还要从被投资国取得一定的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利润收入。就此而言,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单纯地依靠引进外资来解决国内生产资金不足的做法,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被投资国中央银行发行增量信用货币的方式来解决。
2.引进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投资国的就业问题。还有一种理论认为,通过外资进入被投资国开办企业,可能很好地解决被投资国的就业问题。如前所述,在与外部信用货币资金相对应的物化形态生产要素流入被投资国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会对一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被投资国引进外资对于其本国就业问题的解决效果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外资进入被投资国,都可以很好地解决被投资国的就业问题。在单纯引进外部资金的外资引进模式下,外资对于被投资国就业的影响,与被投资国通过本国中央银行发行信用货币所起到的效果基本相同;如果外资在进入被投资国以后,与其信用货币资金相对应的物化形态生产要素也进入了被投资国,通过与被投资国“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结合,生产出相应的产品,从这些产品销售对象来看,如果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并且这种产品出口所换回的以外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信用货币,不能通过从外国购买相应生活资料的方式补偿“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消耗,或者不能从国外进口一些有利于被投资国生产和生活实现升级换代的生产要素,那么,由于外部资金进入所引起的被投资国就业率的增加,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其实现的只是被投资国生产要素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货币化过程,被投资国本国生产要素使用价值形式的消耗,还必需通过本国其他生产要素生产的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1],来予以满足。就此而言,被投资国在外资带动下所实现的增量就业,其实质是等同于被投资国中央银行通过增发本国信用货币的方式,向这些就业者所发放的一部分增量工资。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形态的外资进入被投资国,都可以有效地解决被投资国的就业问题。理论上而言,外资进入被投资国能够真正地解决被投资国的就业问题,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与外部信用货币资金相对应,外部资金进入被投资国必须有相应的初级物化形态生产要素或次级物化形态生产要素进入被投资国;
二是被投资国劳动力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
三是外资进入被投资国开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满足被投资国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或者在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之后,被投资国可以将出口所换回的外币,通过进口的方式,用于抵补本国生产要素的消耗或者满足本国生产要素升级换代所需要的进口需求。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外资投资行为,才能有效地解决被投资国的解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