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甲持股46%、乙持股40%、丙持股14%,甲担任公司总经理,三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乙担任董事长。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某日,公司董事长乙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了“鉴于总经理甲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事项,并由乙、丙投赞成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之后甲起诉至法院,以“董事会决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律顾问分析,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至于董事会决议解聘甲总经理职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需审查。
案例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上述公司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并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如果你需要购买产品,点击即可购买》》公司章程审核修改 (288元/份),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起草!免费法律咨询就找商法通!
微信搜索“商法通” 关注“商法通法律顾问”----更好得帮您解决法律难题!
文章来源:http://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414157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