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农民采兰草获刑,暴司法“儿戏”
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了3株兰草,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月20日《澎湃新闻》)
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就是子虚乌有,就是“莫须有”。那么,该县法院、检察院就该尽快甚至连夜重新审理该案,改判秦某无罪,立即释放,并承诺给予国家赔偿。该县公安机关也该就此前对其行政拘留7天给予国家赔偿,县政法委领导应该带领公、检、法“三长”登门赔礼道歉。
笔者最早注意卢氏县,还是因为该县“土坯县衙”里出了个“出行跟皇帝一样”的县委书记杜保乾。2001年《人民网》就曾刊载过一篇题为《县委书记出行跟皇帝一样,河南一贫困县80干部买官卖官》的文章,该文披露,时任县委书记杜保乾,每次出行都要带上十几辆车子,前有交警开道,后有公安护卫,侧有电视台摄像机跟随,浩浩荡荡甚是威风。杜保乾最终以受贿罪获刑14年。
这位把“我是人民的儿子”挂在嘴边的县委书记,在“土坯县衙”里办公超过5年。而12年后,他的一位后任还曾就“土坯衙门”是否应该改造,发出“有钱先‘紧’老百姓,新增财力改善民生”的豪迈之言。笔者在《卢氏土坯“县衙”同样滋生腐败,过分渲染很无聊》一文中曾对“土坯县衙”已成作秀道具进行过批评,认为这是“拿着金饭碗要饭吃”,假装不懂占着县城中心地块住平房也是一种浪费。
这回“农民采兰草获刑”一案,让我再次注意到了卢氏县,总体感受已不再是此前的官员守旧、作秀,而是司法过于“儿戏”。
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网民,我都看出该案问题太多,该案办案警察、检察官、法官怎么就浑然不知呢?如果真是啥也不懂,至少应该有“不惹事”的基本思路啊。比如该案最为关键的“蕙兰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问题,笔者昨晚在《真严惩!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三年》一文中就写得非常具体:笔者百度百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在其目录中并未找到蕙兰;百度百科“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发现第二批(讨论稿)中确有蕙兰,但这仅仅是讨论稿啊,讨论稿具备法律效力吗?显然不具备。搜索“蕙兰”的百度百科,也根本找不到“重点保护”字样。
此外,笔者还就市场上兰花交易、市民家中兰花盆景十分平常来说事,说明如果蕙兰是国家保护植物,那已进入“七五普法”第二年的该地司法机关,就至少失职甚至渎职。
也就是说,如果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稍微有点职业素养,也不会将蕙兰鉴定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果该案办案警察会用百度搜索下“蕙兰”,就不会拘留秦某7日;如果那名显然立功心切、自以为法律知识了得的检察官会用百度搜索“蕙兰”,就不会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也就不会起诉秦某;如果该案法官会用百度搜索“蕙兰”,也就不会判处秦某有罪。很显然,没有一环负责。
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是,现在网上只要批评政府哪怕是乡镇政府,总会引来一拨人的攻击甚至谩骂。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一个简单的道理,笔者也是以极为简单的语言描述,却引来一些明显“洗地”的回帖,一些网友胡搅蛮缠,说我没看过判决书,无权评论。有ID为“永不熄灭的雨”的网友甚至威胁我:“标题就充满了满满的恶意,还野草。如果做新闻的都像你这样,挑起民愤,国家动荡,对你有什么好处?没有中国护着你,你就是丧家之犬。”
看了下这名网友的新浪博客,最新博文标题叫《4.19参加第一节骨干培训》,具体内容请看下图。也请各位网友顺带替我判断一下“永不熄灭的雨”究竟是什么身份,属于“哪个部队的”?
不过,我还就不信那个邪,非要再来评论一次。也欢迎那些习惯于歪理邪说的网友再来就该案为泸县公、检、法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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