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树一案不能意犹未尽留下遗憾


      冯小树违规买卖股票一案震惊中国资本市场,不能意犹未了,留下遗憾。       据证监会调查,冯小树先后以其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关于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  冯小树作为原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证监会第七届股票发审委员和第八届发审委委员明知故犯,得到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大快人心,但笔者认为面对资本市场乱象,和市场质疑不断的发审腐败,更应该加强司法对接,让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200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受贿论处,冯小树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令人艳羡的原始股,也同样属于等物品之列,据界面新闻,2007年12月15日,在三川智慧上市前的第一轮融资中,何玉梅等12名股东以3.66元/股的价格对其增资,何玉梅耗资206.79万元取得三川智慧56.5万股,折算下来每股只有3.66元,何玉梅等人受让股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两年后,三川智慧首发上市,以49元/股的价格公开发行1300万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达86.5元/股。这笔投资两年之间翻了24倍。从整个案件来看,以300万元的初始资本,获得了2.48亿元的天量财富,显然冯小树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至于有没有为请托人也就是三家上市公司上市提供帮助,证监会没有进行说明,笔者也就不敢妄下结论,但是按照常识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有求于冯小树,是不是会送出如此大礼的?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证监会理应要查清并进行说明,冯小树有没有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与上市公司进行权力交易或者是利益交易,冯小树自己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有没有出卖自己的权力,因为这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如果冯小树没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帮助,自然另当别论,如果为公司上市提供了帮助,就涉嫌犯下了受贿罪,就不能简单的行政处罚了事,而是要按照有关法律进一步惩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冯小树违规违法所得高达2.48亿元,自然达到立案标准,是属于特大案件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48亿元是300万元上限的80倍,已经符合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 冯小树一案震惊中国资本市场,成为各大财金媒体的头条,证监会不能让案子意犹未了,更不能留下遗憾,要把它办成一个经得起市场考验的铁案,惩治要准确到位,既不能墙倒众人推妄加罪名,也不能轻易放过让处罚不到位,既要让让冯小树心服口服,无话可说,也要让违法者得到严厉的惩治,达到警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