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呼唤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
作者:刘植荣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11名逼债人对山东省聊城市某企业女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百般凌辱,其手段不堪入目。警方接警后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便离开(几名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的警察已被立案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于欢用水果刀刺伤四名暴力逼债人,杜志浩后来因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本文暂且不对判决本身给出任何评价,仅分析该案折射出的民间借贷乱象以及如何整治这种乱象。
最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泛滥成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井喷,也引发不少命案。2016年10月30日,“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发布的《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报告》称,2011年至2015年间,民间借贷纠纷案达到143万件,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济南时报》2012年12月17日发表的题为《“暴富梦”破碎后的“放贷村”》的报道称,山东邹平民间高利贷泛滥,30余人因债务纠纷被杀。
不少民间借贷并非用于生产和消费,而是用于投机炒作,如炒股、炒房等,有的甚至用于炒钱,借钱放贷吃利差。例如,张三用10%的年利率借钱然后用15%的年利率贷给李四,李四又把以15%的年利率从张三手里借来的钱以20%的年利率贷给王五,如此循环利息加码,高利贷就产生了。各种炒作导致巨量资金在炒家手里流转而无法进入实体经济,降低了货币使用效率,增加了实体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钱是企业的血液,企业找不到钱就失去了活力,有的萎缩,有的倒闭,使整体经济的发展失去足够的动力。
民间借贷泛滥与银行利率过低不无关系。银行利率过低,存款利率跑不赢通胀,不少居民便把钱从银行里提出投入地下钱庄,指望让钱保值增值。所以,当前有必要调高人民币利率,让金融机构吸收更多的存款用于放贷,让企业和居民更容易地从金融机构借钱,给地下钱庄釜底抽薪,给民间借贷降温。
过去,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即构成高利贷。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调高到年利率超过36%。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利率10%,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剩17万元无法还清,于是遭到暴力逼债,并由此引发惨案。月利率10%即使按单利计算也折合年利率120%,远远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贷认定标准,按规定,利息超出部分完全可以不支付,支付了的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追回;但对放高利贷者却没有规定应有的惩罚。
世界不少国家规定放高利贷是犯罪,例如,《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放高利贷罪,放高利贷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美国各州也有针对高利贷的法律,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构成高利贷,放贷人则丧失索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美国《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中还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泰国政府于2017年1月颁布实施《2017年禁止收取超过标准利率法案》,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从原来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不超过1000铢,加重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20万铢;政府官员若参与发放高利贷,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由于中国居民和小微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高利贷不但让用于消费或生产的货币使用成本增加,也滋生更多的借贷纠纷,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中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反高利贷法》,用法律调节民间借贷,明确放高利贷就是犯罪,对放高利贷的人除罚款外还要给予刑罚处罚。(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7-04-03)
【关于“于欢案”的最新消息】由中共聊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经调查发现,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工作组认为,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此前,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对中国媒体介绍,欢案中的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已全部被抓,该放高利贷的黑恶势力团伙被摧毁,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