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学术造假需从打击职称评审造假做起


 防范学术造假需从打击职称评审造假做起

 

栗彦卿 2017-05-23

多年来,随着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的泛滥,在学术领域的权力腐败、学术造假,特别是职称评审上的造假,草率,比比皆是,如果是名领导干部,担任一官半职,就可以在学术圈子里,颐气指使,为所欲为,论文和核心期刊都不是问题,职称更不成问题,都可以唾手而得。比如,大学科研机构的硕士博士帽子,早已不值钱了,含金量不多了,只要是官员,通过权钱交易,硕士博士如探囊取物。

再如学术期刊的发表文章,只要是高级官员的,只要是披着学术大伽的,核心期刊等等,来者不拒,不管质量如何,不管有无真正的学术水平;或者只要能够出重金的,自然在经济效益优先的前提下,也是来者不拒。所以,一本期刊,一本厚厚的二百乃至三五百页的期刊杂志,真正能够符合学术科研要求的,一两篇足矣。

第三,是一些大学和科研院所在职称评审上的造假,草率,不负责任,往往只看文章发表的是否核心,是否国家级,至于质量,那是不予考虑的。如此不负责任,就造成了大量的知识界科研界的混混的南郭先生,误国误民。

最后,针对学术、科研和职称评审造假的,相当大的部分是带有一官半职的,是党政领导干部,所以,国内绝大多数政府科研机关,对于这些严重不称职的东西,弄虚作假的东西,是睁只眼闭只眼,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倒是对一些无职无权的大学生研究生的剽窃的处罚严格起来了,这就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效果可想而知。

所以,针对昨天全国社会科学基金作出的防范学术造假的通知,我想,要想真正地执行,正确地下手,还需要实事求是,多管齐下,首先从大学院所的倒卖硕士博士帽做起,从大学院所乱评职称做起。从整治领导干部的硕士博士帽和教授研究员光环做起。

 

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

20170522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

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秉持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努力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导社科界学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办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极少数项目申请人申报时伪造个人信息和前期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内容,个别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有明显的抄袭现象,还有的项目负责人违规套取资助经费。对这些学术造假行为,我办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作出严肃处理,起到了惩处和警示作用,在社科界产生良好反响。为进一步引导项目申请人和承担者认真对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努力发扬优良学风,积极防范和抵制学术造假,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重申并强调如下要求。

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

2.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

3.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结项中,不得虚构、虚报阶段性成果,不得虚构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

4.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若项目立项则作撤项处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一律终止或撤销项目。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首席专家)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属学术造假行为,我办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通报一起,情节严重的上网公布。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对其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作终止或撤项处理。同时,我办将进一步加大学风审查力度,完善学术信誉机制,信誉不良的除项目申报受限外,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相关责任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中认真审核把关,强化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