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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首发于公众号:经济学家看世界
住建部官网5月19日下午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目的是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除了进一步保障租房者的权利和利益之外,还加大了对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觉得制定条例的这个指导思想彻头彻尾错了。
住房租赁和销售是市场行为,市场本身就是规范人们生产和销售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市场良好运行,何须住建部再去搞一个管理条例。如果市场不能良好运行,搞一个管理条例就能规范人们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假如规定租金不能超过某个上限,那么我就把大房间隔成小房间出租。假如不允许把大房间隔成小房间出租,那么屋内就不会有冰箱、电视和家具,装修质量也会下降。我的问题是,本来我想租房间大、装修好、有家具的房子,因为管理条例,租不到了,这到底是在保护还是在损害租房者的利益?
关于质量啊、价格啊,等等,供需双方协商,然后按契约办事就可以了,无需政府部门去管。政府部门管,就是在破坏产权,就是在限制人们的交易自由。需求者、供给者各自的需要是多样化的,你政府部门怎么可能方方面面都管到?如果政府部门能管的话,我们还搞市场化改革干什么,回去搞计划经济好了啊!计划经济体制下难道不是管得更全更细吗?
如果市场上存在坑蒙拐骗,那不是市场的错,而是产权保护不力和法治不彰的错。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人们就不会有长远的预期,就会做一锤子买卖;法治不彰,那么做坏事就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才是坑蒙拐骗盛行、租房者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的原因。
《管理条例》在干什么?恰恰是在破坏产权啊!我的房子我做主。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这才叫产权。限制我这样,限制我那样,这不是破坏产权是什么?不要以为追求私利就会坑蒙拐骗。亚当·斯密说,追求个人的私利恰恰是服务社会、服务他人最有效的手段。整个微观经济学,主体上就是证明个人追求私利是可以与社会福利最大化兼容的。
损害对方的行为只能由受害者通过法律给予惩罚。如果不能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意味着法治是失灵的。既然法治是失灵的,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认为开发商、房东会坑害购房者、租户,凭什么官员就会为购房者、租户着想呢?凭什么他们不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名义在进一步扩张手中的权力呢?我就纳闷了,天下还有明说要骗你的骗子吗?哪个不是打着为你服务的幌子行欺骗之实?真正的君子从来都亮明自己的私利。既然强调自己的私利,就不能忽视他人的利益。只有伪君子才口口声声他人的利益。
去真实世界看看吧,哪个不是管制越多问题越多?为什么还不能引起我们的思考呢?
我不知道住建部的官员是真的不懂其中道理,还是假装不懂。如果真的不懂的话,正好,呆哥我在喜马拉雅开讲经济学,我愿意免费送住建部每人一份《谢作诗的经济学课》学学。
一个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法规制定者,这还有好?可笑的是,居然有不少专家学者说什么《条例》有不少亮点。程序正义懂不懂?程序不正义,结果再美好,也都是短暂的。
法治健全,竞争充分,产权有保障,就不会有坑蒙拐骗。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在这几个方面多下功夫。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应该清理各种行政法规。现在倒好,为行政法规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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