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违法是真的得中国人的人心!


 末位淘汰违法是真的得中国人的人心!

-----听一位朋友说重庆某法院判决‘末位淘汰’违法的感慨!

汪华斌

昨天我们几个朋友在一起谈论当年我下岗的事,我说是领导以我的考核成绩为末位;所以党委会投票决定强制性下岗。大家就问我是真的末位吗?我说从我的角度出发应该是考核第一;因为在当时大家都参加公款吃喝玩乐的年代,只有我一人深入第一线而搞研究;不然我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文章500多篇吗?然而正因为如此,所以领导层认为我不仅举报领导腐败;而且在业务上使所有领导无光,因而我必须离开武钢。但又不能说我的业务第一被排斥呀,所以领导就说我的考核是末位;因为我从来没有见到过领导是如何定我的末位。然而在当时却是那么名正言顺,因为连中央统战部都不能保我;说明末位淘汰是多么有效的排斥人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我当时离开武钢不仅没有一分钱的补偿,而且连我的当月工资和当年的全部奖金全部扣发了;说这就是对末位淘汰的惩罚。正因为末位淘汰的魅力如此之大,所以当时它成为了领导随心所欲安排人下岗的法宝;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当时8000多万下岗人员中绝大部分领导的眼中钉就是依靠它达到排斥目的的;这也是我们社会这些年来不断出现新的责任制,但末位淘汰法却依然如故地应用到了今天;只是因为从20161130日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这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地上第一次说“末位淘汰”违法,因为用这样的制度淘汰员工不仅会输掉官司,还要支付赔偿金;所以才有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而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大概也是中国大地上的第一个“末位淘汰”违法的案例。

想当年我被武钢以“末位淘汰”的方式下岗,结果我第一时间找劳动仲裁;结果三级劳动仲裁部门全部拒绝受理,说下岗是国策;应该全面保护企业。我找法院打官司,法院说这是劳动纠纷;同样拒绝受理。我找政协,政协说这是企业行为;政协也无能为力。当时真的没有任何正义,因为残酷的社会就是这么残酷;从而彻底终结了我的事业与职业生涯。

其实我是搞管理的,所以所谓的“末位淘汰”我能不懂吗?它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因为我当时就知道满负荷工作法来自于中国自创,就是将三个人的工作集中到一个人身上;然后辞退另外两个人,将一个人的收入加到这个留下的人身上;所以这人在满负荷下自然也就收入水平翻番了。同样获得好处的是单位,因为另外一个人的收入就节约下来了;这就是我们社会张新让创造的满负荷工作法。

然而末位淘汰制可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它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的一种评分体系;真正使之扬名的则是美国的通用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他认为让一个人呆在一个他不能成长和进步的环境里是“假慈悲”。因为在公司内部淘汰,他还有机会去寻找新的契机;如果放任自流,他最终很可能被社会淘汰;这才是最可怕的。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的末位淘汰并不是上级领导决定老百姓下岗;而是老百姓自己主动要求下岗,因为换一个工作可能更适合自己;从而末位淘汰真的在美国社会推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还真的能达到精简机构冗余的作用;所以末位淘汰被写进了管理案例之中。

然而当这种制度引进中国社会后,就被各级领导视为除去眼中钉与排斥异己的法宝;因为我们社会不是按照效益实施分配的制度,我们社会是由上级领导决定你的收入水平与业绩的制度;所以我们任何单位只要是公司业绩下滑或员工出现冗余的时候,如果直接辞退员工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这是企业不愿意的,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就会想着用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来“解决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很多单位被末位淘汰的刚好是本单位业绩最好的人;因为我们的考核权是在上级领导那里,哪怕你在基层考核第一名;最后上级领导定你是最后一名,因而你只能是最后一名。更重要的是我们社会即使到今天都没有建立起名正言顺的科学考评体系与指标,全部是上级领导一锤定音;所以末位淘汰不仅没有为我们社会创造财富,反而成为领导随心所欲排斥异己的法宝。我们现在只说中国制造萎缩,却不知道排斥人才都二十多年了;你的中国制造还如何辉煌。

大概是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实践,使我们的法律界对权益有了清醒的认识;所以才有我们的最高法公开了“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属违法”的定论,因为这是无数人遭受打击报复而终身痛苦的教训。所以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为什么末位淘汰在美国得老百姓的喜爱,因为它能促进你在更合适的岗位上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样为什么在中国社会违法,因为我们社会的各级领导用它来排斥异己;这就是同样是末位淘汰但却在中美两个社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目的,美国社会的末位淘汰使淘汰者得到更大的发展;所以末位淘汰制在美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积极性的提高。而在中国社会的末位淘汰是终止你的发展,如我就是因为排斥出武钢后而不能搞质量管理了;所以我们社会的末位淘汰是压制人才与滋生权力腐败的法宝。正因为如此,这些年我们社会到处是‘一言堂’;因为权力最高者的任何话都是最高指示。所以说如果末位淘汰制不退出中国社会,估计我们社会将很快步入封建制度的时代。更重要的是虽然它不能为我们这些被末位淘汰者换回任何公道,但定义末位淘汰本身就是对后来者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