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扎死持械夜砸民宅者,怎成防卫过当?


 周蓬安:扎死持械夜砸民宅者,怎成防卫过当?

因未达成拆迁协议,河北永清县北曹家务村村民付奎生家常遭骚扰。2016年1月11日晚,当家中窗玻璃再次遭砸时,付奎生和儿子付金波将一名拆迁人员扎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父子两人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6月9日《澎湃新闻》)

 

又是野蛮拆迁惹的祸。现在的很多强拆工作,都是政府或开发商发包给拆迁公司去做,而拆迁公司主要通过召集一帮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对未谈妥的待拆迁户实施骚扰、威胁手段,迫使待拆迁户赶紧按照他们的条件走人。而少数过分相信当地司法环境,就是“不信邪”的待拆迁户,往往会遭到类似于“黑社会”团伙的野蛮对待,让你住得不安稳,行得不安全。可以这么说,一些以“黑恶势力”为背景的拆迁公司,已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毒瘤”。

 

就该案而言,也是因拆迁补偿没谈妥,付奎生一家未同意搬迁而引发的惨案。判决书、起诉书显示,刘二旦去付家谈拆迁的事,对方说刘私闯民宅并报警。刘气不顺,就带着他和李春江一起拿着铁管去砸人家窗户玻璃,将付家临街门窗玻璃砸毁,付奎生在与刘二旦打斗过程中,其次子付金波闻讯赶来,二人持自制类似扎枪类锐器将刘二旦扎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永清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付奎生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

 

首先,笔者对检方指控中使用“打斗”一词表示最强烈的质疑。三名手持铁管的青壮年,与一名78岁的老人之间,力量完全不对等,怎么可能出现以示力量相对平衡的“打斗”一说?更何况刘二旦等三人是主动上门挑事,被老人发现砸窗后有充分的条件可以主动离开。他们之所以不跑,就因为深知老人好欺负。那么,后续就有可能做出对老人进一步的危害行为。

判付奎生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是,付奎生在案发时系75周岁以上老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在先,且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而判付金波3年有期徒刑,理由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刘二旦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

这纯粹是套路!深深的套路!明显是一起受害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对方,以必要的手段加以制止,直至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被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并被判有罪的案例。该案与处于择期宣判状态下的山东聊城“辱母案”一样,均引发出社会对“防卫过当”的反思。有腾讯网友就质疑:请法官告诉大家,什么叫正当防卫?记住,是可以让大家明白的、可以实操的、可以量化的解释,也就是说,不管谁看到,都可以明确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就像大家知道一加一等于二一样。否则,法官就是枉法裁判!

而“辱母案”二审时,也有网友以调侃的方式发布了“郑重友情提示”:遇不法侵害欲防卫时,为确保防卫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防卫前务必先恶补人体解剖知识,并进行计算机模拟和沙盘推演,有条件的最好先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去医院做全面体验,在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排练后再实施。实施防卫时一定要确保防卫动机善良防卫时机秒准。

 

网上还有更多人在质疑,那就是中国是不是真的存在致人死亡但被法院认定防卫并不过当的案例?

按照判决书的意思,付金波扎死刘二旦,是“在其父正在遭受刘二旦等人不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场面细节就是,当三名青壮年手拿铁管砸付金波家玻璃,被他78岁的老父亲发现后,刘二旦等三人不但不迅速跑开,还对其人身安全实施威胁。那么按照判决书的说法,付金波与刘二旦等三人对抗也是为了自保的正当行动,是血性男儿的必然举动,合情合理合法,只是“防卫过当”。

按照司法解释,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曾就山东“辱母案”写道:我想问一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个问题,如果于欢换成了您,您会不会拿刀自卫?面对多名歹徒欺凌并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您也会拿刀自卫,你如何把握分寸?自卫过程中如何确保既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母亲的尊严,又不至于刺伤到作恶者?

 

那么,今天我要将同样的问题拿来问永清县检察院领导,如果您78岁的老父亲遭遇类似的威胁,又该如果处理?

窃以为,为了有效抑制社会已经形成的极度严重的恃强凌弱之风,激发中国人的血性,该给“正当防卫”松绑了。(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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